发包人违约延误工期的,承包人有权请求顺延工期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工期问题是司法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关于工期顺延,或由当事人事前约定,或者嗣后就工程顺延事宜达成一致协议,或者由法律规定。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如果因发包人的其他原因致使工程中途暂停、暂缓建设,暂停、暂缓建设的期间应当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中扣除,或者对建设工程工期进行相应顺延。承包人主张工期顺延的,应当就工期被延误、发包人存在违约行为以及工期延误与发包人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限长、影响因素多,承包人在举证证明工期延误与发包人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时,通常会面临较大困难。尤其是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各方当事人过错、违约行为以及客观原因对工期延误造成的影响,综合作出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2022-20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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