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参照招投标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前提是
招投标活动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建设工程市场上,“明招暗定”“先定后招”“串标”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严重干扰了招投标市场秩序,损害了其他合法投标人的正当权益。招投标无效而签订的合同包括中标合同、招投标文件以及其他另行订立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一般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在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合同均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虽然当事人之间存在形式上的招投标文件,但这些文件不具有合法性,不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或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不应采信。因此,即使当事人之间存在招投标文件,但如果招标本身是违法的,也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不能将招投标文件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在当事人之间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合同均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工程价款的结算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228~2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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