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典型案例
(2019年10月25日)
一、赵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经营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第三方支付公司网络支付接口代理。赵某在明知申请支付接口需要提供商户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五证信息和网络商城备案域名,且明知非法代理的网络支付接口可能被用于犯罪资金走账和洗钱的情况下,仍通过事先购买的企业五证信息和假域名备案在第三方公司申请支付账号,以每个账号收取2000至3500元不等的接口费将账号卖给他人,并收取该账号入金金额千分之三左右的分润。
2016年11月17日,被害人赵某被骗600万元。其中,被骗资金50万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在第三方某股份有限公司开户的某贸易有限公司商户账号内流转,该商户账号由赵某通过上述方式代理。
裁判结果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侯某某、刘某1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开办银行卡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侯某某、刘某1在台湾地区受人指派,带领被告人刘某2、蔡某某等进入大陆到银行办理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刘某2、蔡某某明知开办的银行卡可能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但为了高额回报,依然积极参加。当日下午,抵达杭州机场,后乘坐高铁来到金华市区并入住酒店。当晚,侯某某、刘某1告知其他人办理银行卡时谎称系来大陆投资,并交代了注意事项及具体操作细节。5月29日上午,在金华多家银行网点共开办了12张银行卡,并开通网银功能。
另,2018年5月14日至18日,被告人侯某某、刘某1以同样的方式在金华市区义乌两地办理银行卡,并带回台湾地区。
裁判结果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刘某1、刘某2、蔡某某明知开办的银行卡可能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仍帮助到大陆开办银行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某、刘某1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某2、蔡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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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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