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未入住是否可以不支付物业费
【结论】不可以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理解】《民法典》第273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从该条规定的内容看,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是法定的,义务也是法定的。物业服务人提供的服务是业主应当享有的法定权利,当然支付物业费也是其法定义务,不得单独排除。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本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须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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