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甘冒险者在运动过程中受到其他参加者非故意和重大过失的侵害,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宋某诉周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1月5日第1版
案例类别: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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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旨
多年参与对抗性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运动的危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但其仍自愿参加比赛的,应认定为自甘冒险行为。自甘冒险者在运动过程中受到其他参加者的非故意和重大过失的侵害,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正文
宋某诉周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因在自发组织的羽毛球比赛中被对方击出的羽毛球击中,导致右眼受伤,宋某将球友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1月4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自甘冒险”的规定,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
2020年4月28日9时,宋某、周某与案外4人在朝阳区红领巾公园进行羽毛球“3V3”比赛。比赛过程中,宋某被周某击打的羽毛球击中右眼。事发后,宋某由周某陪同至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眼人工晶体脱位、前房积血等。同年7月6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显示:宋某术前右眼视神经萎缩,术后5周验光右眼最佳矫正视力为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审理情况
朝阳区法院认为,羽毛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除扭伤、拉伤等风险外,较为突出的风险即为参赛者易被羽毛球击中。
原告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但仍自愿参加比赛,应认定为自甘冒险行为。且原告在庭审中不主张被告对其受伤存在故意,被告杀球进攻的行为又不存在重大过失,故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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