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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山西某市急救中心、某集团医院医疗纠纷一案 。。

作者:李海医疗事故团队时间:2020年09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6次举报


一、就诊事实经过:

患者刘某某,女,x岁,于201x年x月x日下午x点30分左右在某某市某小区发生车祸,致全身多处疼痛,当时及时拨打了山西某某急救中心电话。急救车到达后,询问了患者的病情并做了简单的包扎固定,当时患者家属强烈要求去省级医院,然而急救车上的医生却呵斥患者家属,要求家属要听从他们的指挥。

当时急救车也没有将患者送到就近的山西某某医院,而是直接送到某某集团医院,患者大约x时10分许到该院急诊科,接诊后医生详细询问了怎么受的伤,在得知患者刘某某是被车辆猛烈撞击的受伤过程后,开始做CT、X光片检查,此时患者刘某某为清醒状态、血压116/66。患者刘某某在做检查的过程当中设备都不是开启状态,等待了十几分钟时间,当时患者刘某某疼痛的不行,大夫问哪里难受,患者刘某某说胸闷气憋。医院在做了近50分钟的检查过程中没有给患者输液,更没有输血,也没有做血常规。大约x时50分左右患者做完检查后,院方确诊为患者为内出血,医生才给患者输了一部氯化钠液体,并导尿,约x15分左右患者血压已开始下降,但在这种情况下院方说没有手术条件,也不能输血,和家属说,让患者转院进行治疗。

当时患者家属很慌乱,也无法判断患者的伤情,只能听从医生的意见转院,急救车到时候已经量不到患者的血压了,但在这样的情况下,还是把患者转院了,在转院的路上患者就陷入昏迷了,患者于当晚x时20分左右由120转至山西某某部队医院继续治疗,患者于201x年x月x日x时4分抢救无效宣告死亡。

    二、过错陈述:

1、山西某某急救中心过错:

第一、第一次接诊患者后,未遵循满足专业需要的基本原则,送往了不具备专业治疗条件的某某集团医院,延误治疗。

接诊记录记载,急救车到达现场后,当时神志清楚,查体合作,BP86/50mmHg,HR102次/分,全身多发骨折,双肺呼吸音减低,腹部肌紧张,右上腹部压痛阳性,全腹部压痛、反跳痛,患者存在腹部脏器损伤的可能,应当按就近,满足专业需要等转诊。

依据:2014年1月1日实施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

第二、接诊后未给予适当的治疗,存在过错。

患者有明显的外伤史,接诊记载BP86/50mmHg,HR102次/分,全身多发骨折,全腹压痛反跳痛,明显有休克表现,但在转运途中仅给予250ml氯化钠注射液静滴,补液不足,而且患者在转运过程中病情在持续恶化,生命体征未见明显改善,医方转诊过程当中补液明显不足。

第三、在第二次接诊患者时,患者血压已经测量不出来,明显不具备转院条件,但在知情同意书当中我们未见到关于患者病情告知的具体内容,仅写“要求去某某医院,已知病情,途中风险自负”。医方存在告知不充分的医疗过错。正确的医疗选择前提是正确、如实的告知,但该知情同意书当中未写明患者不具备转院条件的告知内容,也没有载明患者随时具有生命危险的告知字样,故告知不充分客观存在。

第四、第二次接诊的转院知情告知书当中初步诊断当中,没有休克诊断,此问题也是医方对患者家属转院告知不足的主要体现。

第五、两次就诊病历当中均未见书面的病危告知书。

第六、患者存在明显的低血容量休克的情况下,在未有输血救治措施的情况下进行转院,存在不当。

第七、第二次接诊x点13分生命体征记录,显示患者血压未测出,但医方直到x点22分才使用上多巴胺升压药,明显延迟。

2、某某集团医院过错陈述

根据患者入院时面色苍白、大汗,脉搏细速的表现,存在可能的内出血,休克表现,医方在患者入院后未行常规检查如(血常规),也未能及时给患者进行输血治疗,存在明显过错。

根据患者的受伤史和急救的诊疗过程和患者的治疗结果,可见患者的存在失血性休克的情形,应当行血常规等基本检查以评估病情。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临床诊疗指南-急诊学分册》第395页记载:休克的处置:必要的临床评价:包括抽血标本查全血细胞计数、电解质,肝肾功能,心肌酶学,动脉血气,血型分析等项目,十二导联心电图,安置尿管。

第二、患者就诊该院后,根据当时的病史询问及患者的一般情况表现,患者有休克表现,医方应当在检查的同时,积极采取抗休克治疗措施,纠正休克,但医方未采取紧急就治措施,补液抗休克,存在过错。

患者从现场转到该医院后,生命体征显示虽未见明显改变,但患者意识从x时40分:意识清楚,到x时05分:患者意识呈嗜睡状态,x时12分:意识仍嗜睡状态,面色苍白,大汗,脉搏细速,可见,患者经过急救过程的40分钟左右,病情未见明显改善,反而进一步加重,可见患者休克在持续加重,此时应先抗休克治疗,而不是在没有充分补液的状况下行更多的检查明确诊断,延误了治疗。

患者18点12分到医院,医方在18点50分才给患者使用扩容的羟乙基氯化钠注射液。

第三、该医院作为二级甲等医院,根据等级医院的配置规定,其应具备基本的手术条件和手术能力,患者在该医院做完检查后,诊断已经明确,双侧气胸,脾破裂,失血性休克,骨盆骨折,右肱骨骨折,胸部双侧肋骨骨折,此时根据诊疗常规,医方应立即胸腔闭式引流解决气胸问题,以及剖腹探查处理脾破裂问题,而不是以不具备手术条件推诿病人,建议患者转院。

根据《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的规定,手术室、普外科,急诊胸腔闭式引流是基本要求,包括血库,从病历记载可见患者在转院时,休克未见好转,病情危重,x时20分护理记录记载(转院时):患者大汗烦躁,意识尚清,脉搏细速,不易测到,双侧瞳孔对光反迟钝。    病程记录上显示腹膨隆,系明显的剖腹探查指正,但医院在此时却建议患者进行转院。

第四、从病程记录当中可见,医方建议患者转院,此种情况下显然不符合转院条件,即便确系需要转院,也应当在积极抗休克的治疗的基础上,在休克状态好转的情形下进行转院。同时,医方未充分告知患者和(或)家属转院的危险性,不利后果,存在过错。《全国医院工作制度》十三、转院、转科制度

1、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疗管理部门、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或医院总值班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

2、病员转院应向患者本人或家属充分告知,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

第五、医方在患者x点15分—x点20分期间一个多小时的时间里,未下病危告知,系明显的医疗过失行为。长期医嘱x点50分记下病危通知书,系单方记载,无家属签字,家属也从未听医院告知病危,该加载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六、本案医方在长达一个小时的时间里,未查证患者血型,未备血,以至于在转院过程中未能采取有效纠正低血容量休克的医疗措施,医方存在过错。

第七、患者在院x点x分、x点x分血压比较低了,但医方未采取任何药物升压措施,存在不当。

综上所述,请各位专家作出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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