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女,201x年x月x日,因右眼睁眼困难2天就诊于汾阳某医院,诊断为右眼动眼神经不全麻痹,住院治疗,既往史:2天前不慎摔倒,右腿皮肤擦伤;犟嘴、腰椎间盘脱出。一年前行颈椎手术。入院查体:脊椎生理弯曲存在,各棘突无压痛,四肢正常,运动正常,关节无红肿、压痛,活动正常,双下肢无水肿。头颅CT:脑梗塞。MRI:颈椎术后术后改变,胸2/3、胸3/4椎间盘突出,腰椎退行性变,胸11/12、腰1/2、2/3、3/4、/4/5、腰5骶1椎间盘突出。相应硬膜囊受压,相应侧隐窝变窄,黄韧带局限性肥厚,椎管局限性狭窄,脊髓未见明显异常。201x年x月x日行胸椎管狭窄后路椎板减压、胸11/12间盘摘除植骨融合、GSS内固定术。术后给予脱水、营养神经,激素,高压氧,针灸等对症治疗。术后出现双下肢无力麻木等,于201x年x月x日转山西省xx医院,以胸椎管狭窄术后截瘫住院。
201x年x月x日,行胸椎管狭窄术后翻修术(胸11/12椎管探查减压胸9-腰2内固定椎体前移术)。术中探查见:硬膜前方明显存在致压物,从左侧取出部分骨颗粒,同时发现硬膜缝合痕迹,左侧胸11、12神经根明显撕裂。术后给予对症治疗。目前患者双下肢肌力0级,大小便不自主。
我方认为山西省汾阳某医院在为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过错,其过错与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分析如下:
第一、院方在为患者行胸椎管狭窄减压术中损伤脊髓和神经根,导致目前损害后果。
201x年x月x日,行胸椎管狭窄术后翻修术(胸11/12椎管探查减压胸9-腰2内固定椎体前移术)。术中探查见:硬膜前方明显存在致压物,从左侧取出部分骨颗粒,同时发现硬膜缝合痕迹,左侧胸11、12神经根明显撕裂。
第二、院方在为患者行减压术中,行胸11/12椎间盘及髓核组织后植入自体骨颗粒,骨颗粒移位导致压迫脊髓,导致患者目前损害后果。
山西省xx医院手术记录:201x年x月x日,行胸椎管狭窄术后翻修术(胸11/12椎管探查减压胸9-腰2内固定椎体前移术)。术中探查见:硬膜前方明显存在致压物,从左侧取出部分骨颗粒,同时发现硬膜缝合痕迹,左侧胸11、12神经根明显撕裂。
第三、结合患者的临床表现和影像学检查,患者的胸腰椎管狭窄不具手术适应症,院方为患者行手术治疗存在过错。
从患者的体格检查变现四肢活动自如,肌力正常,双下肢感觉异常,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引出。影像学检查显示椎间盘突出,椎管局限性狭窄。
依据:《临床诊疗指南—骨科学分册》96页胸椎管狭窄症以压迫神经根为主时,主要表现为胸背部疼痛为主非手术治疗即可;胸椎管狭窄以压迫脊髓的症状和体征为主时,一经确诊,应积极手术治疗。
第四、关于术前知情同意书的内容的告知问题,告知不充分,存在过错。
在手术前签署时,医生明确告知患者和家属在手术前签字时,家属看见知情同意书当中的第六条和第九条风险,家属提出异议,大夫说不存在这个风险,大夫把第六条和第九条划掉了。明确表示该两项风险不会发生,因此患者和家属才接受手术治疗的方案。
第五、患者术后发现双下肢存在运动感觉障碍,未及时查明原因,给予相应的处理,使病情延误治疗,造成严重的后果。
患者术后家属发现出现双下肢感觉运动障碍,家属立即告知主任,主任让观察,主任说观察12个小时,12个小时后还是不能动,主任说观察几天吧,与此同时家属到了xx三院,大夫看了片子之后说必须做二手手术。于是汾阳某医院于x月x日安排车辆给原告送往太原山西省xx医院,原告在山西省xx医院联系了上海专家在201x年x月x日给原告做了二次手术,原告于x月x日自山西省xx医院出院。患者出现双下肢肢感觉障碍,到第二次手术,间隔20多天,导致脊髓长时间压迫而截瘫。
综上所述,由于医方过错导致患者目前大小便失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不如死的绝望境地,请求鉴定中心认定被告医院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原告也将为维护自身权益继续向上一级机关投诉及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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