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迟刚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1日 3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细情况
2019年3月15日,高某某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同日送往武警医院就诊并住院,诊断结果为肋骨多发性骨折、创伤性湿肺、肺出血、气胸、胫腓骨闭合性骨折、盆骨骨折、骶骨骨折、腰椎骨折,共住院31天,住院病案登记的联系人为夏某某。后委托呼和浩特市方正司法鉴定所对上述事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评定为10级伤残、骨盆多发骨折畸形愈合,评定为10级伤残,误工180日、护理90日、营养90日,后续治疗费建议以实际发生为准,二次手术费约2万元。花费鉴定费3630元。2019年2月12日,湖北某公司(甲方)与夏某(乙方)签订《操作层劳务工序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呼和浩特市,乙方负责施工过程中所需的中小型机具、辅助材料、人工等资源。2019年6月24日,湖北某公司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上载明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劳务分包)签订《操作层劳务工序承包合同》,浠水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夏某。起诉至法院后,判决为夏某、湖北某公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高某某损失181309元。
案件点评
本案涉及工程多次转包和承包的夏某推卸责任,不想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夏某成立公司用以承担向高某某的赔偿责任。但是在庭审过程中,通过对夏某某的庭上询问和对湖北某公司的提供的证据进行现场质证,驳回了夏某某的答辩意见,使湖北某公司和夏某某承担连带责任,赔偿高某某相应的损失。
律师建议
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在工程中比较常见的情况,在发生事故后,如果伤情比较严重,第一时间找到承包人,既招工人的联系方式用以后期诉讼,同时请求工友进行现场拍照保留证据以较好的为受害者提供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