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冯某原系夫妻关系。2006年二人婚内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冯某名下。2017年王某向张三借款100万元。后夫妻二人登记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冯某所有。
2018年,张三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做出判决书书,王某未及时履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法院遂查封了冯某名下的案涉房屋。冯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判令停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
张三随后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以王某借《离婚协议》之名放弃财产份额,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案涉房产的约定。法院认定王某放弃其对房屋享有的份额,构成无偿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最终判决撤销该约定。
律师分析
在判断离婚协议约定是否构成无偿转让财产时,切勿一刀切,需全面综合考虑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具有高度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离婚协议的对价往往隐含在身份关系解除、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等约定中,例如一方获得经济补偿,是以放弃争取抚养权为对价或条件,即如果没有获得经济补偿,则不愿意放弃争取小孩抚养权。故,应当从人身性和财产性两方面综合考量确定是否构成实质上的“无偿转让”财产。如果涉及子女抚养等条件作为放弃或少分财产的对价的,或者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充分考虑了子女抚养费问题、符合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等情形,则可能不构成“无偿转让”财产。
以离婚协议方式规避债务的行为极为常见,但能得到法院认可的少数。聪明反被聪明误,切勿以为借离婚转移财产是轻松无风险的事,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538条 债权人撤销权(无偿转让)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539条 债权人撤销权(不合理价格转让)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刑法》第313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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