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为大家所熟知常见,一般多发于亲朋好友、同事之间,发生在家庭内部之间的确实相对罕见,个中参杂着些家庭、伦理、道德、情感等因素,不由得增添了一丝微妙。笔者结合亲身研办的一起案件,和大家分享拙见。
老王育有大、小两儿子。大儿子王A于1998年和李某领证结婚,婚后夫妻二人与老王夫妇以及小儿子王B共同居住在老王名下的村镇房屋里,小儿子至今未婚。
2016年12月份,老王的房屋被政府征收拆迁,后获得征收补偿款项共计332万余元。款项进账后,老王将款项拆分多次分别转给两个儿子用于买房、装修、归还购房借款等。
2021年4月份,李某因夫妻感情不合,起诉要求与王A离婚。同年6月份,老王一纸诉状将王A、李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共同归还借款171万元。
话说,李某不离婚,彼此相安无事,李某一离婚,债务缠上身,究竟是真实的借款还是另有隐情?
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以民事主体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转账凭证为必要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出借人老王对此负有举证证明责任义务。
老王针对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1、落款日期为2020年1月14日王A出具的借条一份。
2、2017年1月14日老王存入王A账户171万元银行存款凭证一份。
客观存在的171万银行存款记录固然不可否认,但存款系出于何种目的,即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合意,则成为了本案的争议焦点,案件成败与否的关键所在。随着笔者补充提交新证据,深究案涉证据以及原、被告庭审表现,本案诸多疑点逐步浮出水面。
1、正常情况下,借条作为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重要证据,出借人都会谨慎妥善保管,很少有原件丢失的情形。本案,老王在立案时另向法院递交了落款日期为2017年1月14日的借条照片打印件一份,后却明确该借条原件遗失,故不作为证据提交。紧随其后,老王又向法院提交一份落款日期为2020年1月14日的借条,却因所谓的借口再次丢失原件,仅存留了拍照的打印件。
2、就案涉借条出具的时间、次数、在场人员等具体细节描述,老王和王A的陈述居然存在截然不同的诸多矛盾之处。关于落款日期为2017年1月14日的借条,老王陈述该份借条系王A在2017年1月14日在王B家中向其出具,在场人员有老王夫妇、王A、王B;关于落款日期2020年1月14日的借条,其陈述因2017年1月14日的借条原件丢失了,所以王A后又于2020年补写了张落款日期为2020年1月14日的借条,借条上的日期系倒签而来,实际约2020年2月份书写形成。王A对老王所述2017年出具借条的过程无异议,但明确只出具了一份借条,后未补写。另外,借条系2020年1月14日当天书写,当时在场人员只有老王夫妇、王A。
3、案涉款项来源于老王名下被拆迁房屋的征收补偿款。该房东首二层四间从1998年起由房屋王A和李某及其子女居住生活,居住期间对该房屋进行了部分装修;西面二层四间则由老王夫妇和王B共同居住,未曾装修,近似毛坯。故,案涉房屋虽然登记在老王一人名下,但并不排除为家庭共有之可能,子女成婚后,将房屋分配给子女家庭使用亦是常态。
同样是给两个儿子转账用于购房,王B却并未出具借条,且转给王A共171万,转给王B共161万元,存在差额部分,也与征收补偿款系根据房屋以及装修情况进行分配相吻合。
综观上述种种不合常理之处,结合老王和王A系父子关系,王A和李某又正处于离婚诉讼之中,难免令人对款项交付时是否曾达成借贷合意并出具借条产生合理怀疑。
“原告作为主张借贷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借贷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现其所提供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就案涉款项与两被告存在借贷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生活中,不乏一些爱耍小聪明的人,动点歪心思,恶意串通、试图以捏造事实和证据、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的方式提起虚假诉讼,从而达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非法目的,然而终究逃不出法律的严明审查,轻者被法院驳回起诉,重者被司法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自食恶果,实不可取。自以为补份借条就可以瞒天过海,胜券在握,殊不知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不单单审查转账记录,还会结合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客观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借贷合意,是否属于虚假诉讼。
5年
2次 (优于85.34%的律师)
15427分 (优于96.95%的律师)
3小时内
22篇 (优于73.02%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