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跃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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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纠纷影响孩子上学?

作者:韩跃乐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95次举报


5月15日是第三十个“国际家庭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团河法庭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首次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及时督促未成年人父母履行监护职责,纠正监护人失职行为,引导其正确实施家庭教育,关注孩子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



北京一中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时,发现女方在收到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之后,自行将正在就读小学的女儿从学校接走,使孩子未到学校接受教育已达一月之久。庭审中,法官向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双方询问孩子的相关现况,了解到孩子并不存在不适宜去学校上学的客观情况。法官向当事人进行了法律释明,告知监护人要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女方的上述行为已影响到孩子的受教育权利,为了及时、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该院在庭审结束后即向父母双方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二人:

一、相互配合,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及时将孩子送往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二、不得以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为由阻碍对方行使监护权利,要妥善处理分歧,加强亲子陪伴,共同完成家庭教育;

三、承担起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及时关注孩子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为了及时督促监护人履责,形成多部门合力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章社会协同的相关规定,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作为家庭教育指导的社会协同部门,有义务配合、督促家庭教育指导相关工作,北京一中院亦向孩子所在学校以及住所地居委会同步发送了该《家庭教育指导令》。


目前该离婚纠纷所涉上诉争点尚在审理中。承办法官魏浩锋表示,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婚姻破裂后,双方关注点多集中在处理夫妻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上,对因婚姻产生的亲子关系缺乏责任主体意识。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等现象频发。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以监督和责令父母正确履行职责,将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降到最低。


来源: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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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跃乐律师于2007年毕业于长春师范大学法律系,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于2008年通过司法考试,于2010年正式成为专职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忻州
  • 执业单位:山西晋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920********0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工程建筑、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