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跃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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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不愿住儿女家,坚持住养老院,能否要求子女支付养老院费用?

作者:韩跃乐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01次举报


在传统印象里,只有子女不赡养老人,老人不得已才住进养老院,但是今天的主人公李奶奶却主动要求住在养老院里,并要求子女承担公寓费用,法院会怎么判?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01

基本案情
原告李奶奶与丈夫徐某某(已去世)共生育六个子女,自2009年老伴去世后,李奶奶常年一人独自生活,有时候长女大美之女小美过来照顾原告。2021年8月13日,原告因病瘫痪不能动弹,小美把原告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后六个子女为原告办理了出院手续。2021年11月,原告李奶奶进入养老公寓居住生活至今,每月需要缴纳公寓费用1780元,由小美垫付。原告李奶奶的六个子女坚持将老人接回家里轮流照顾,因此拒绝支付养老公寓的费用。原告李奶奶坚持住在养老公寓,拒不搬出。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李奶奶以六个子女不尽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


02

 裁判结果

嘉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原告李奶奶在老年公寓生活期间,六被告自2022年8月起每人每月支付原告李奶奶赡养费300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03

案例解读



我国《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明确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一项法定强制性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一步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可以看出,赡养老人不仅要满足老人基本的生活、医疗需求,也要满足老年人精神、情感、心理方面的需求,这种需求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渗透于经济供养和生活照料中。

“敬亲奉养”是中华民族对“孝道”最直接最生动的诠释,在小城镇及广大农村地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老年人由家庭成员居家照顾的观念根深蒂固,往往担心老人住在养老院会被周围人认为是子女不孝顺。其实大可不必有这样的担忧,新时代“孝道”应有新的注解和实践。随着老龄化速度的加快,养老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国务院先后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等法规,有关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运营、发展的标准和监管制度进一步健全。国家支持医养结合服务的养老机构有序发展,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上不断取得新进展。日后,公寓养老也会是一个不错的选择,老人入住养老公寓,不仅生活上、健康上有人照顾,做子女的还可以经常探望,逢年过节接回家享受天伦之乐,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

本案中,六被告虽然在庭审中均主张愿意在各自家中轮流赡养原告,但原告李奶奶本人表示自己愿意在老年公寓生活,承办法官经过实地调查,确认原告李奶奶在老年公寓生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个人意愿应予尊重。原告李奶奶患有胃炎、脑血管病等十一项老年性疾病,需要长期诊疗用药。在因病瘫痪后,行动不便,如果由六被告轮流赡养,对李奶奶而言是一种负担。原告李奶奶在养老公寓不仅能够得到很好的照顾,也能克服进入老年后的孤独感和无助感,在情感上得到慰藉,精神上得到满足,且六个子女承担原告在养老公寓的费用数额不大。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法院判决原告李奶奶在老年公寓生活期间,六个子女每人每月支付原告李奶奶赡养费300元,六子女均服判。

(文中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 审判长:高中谦

● 人民陪审员:韩留芹 王汉雨

● 法官助理:刘苏萱

● 书记员:钱鑫钰

● 编写人:刘尚旭 王振静

● 审定人:靳方东


来源:嘉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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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跃乐律师于2007年毕业于长春师范大学法律系,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于2008年通过司法考试,于2010年正式成为专职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忻州
  • 执业单位:山西晋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920********0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工程建筑、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