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站
毛高文律师
执业资质:1420120**********
执业机构: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民间借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毛高文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1日|分类:合同纠纷 |403人看过
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使用该房。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一篇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