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视频的范围】
本章规定的视频类作品及制品,包括电影(微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短视频、MTV、综艺节目视频、体育赛事节目视频、连续的游戏画面等。
6.2【特别考量因素】
除一般考量因素外,视频类作品、制品的法定赔偿可以考虑的特别因素包括:
(1)视频的具体情况,如视频的类型、时长、票房收入、收视率、点击率、档期、是否属于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预警名单中的作品等;
(2)原告获得授权的具体范围及类型,如传播渠道、传播平台、是否可以转授权等;
(3)原告提供涉案视频的商业模式、收费标准等;
(4)被诉行为是否发生在热播期或热映期、被诉侵权视频的清晰程度、被诉侵权视频的影响力等;
(5)其他因素。
6.3【广播、放映的基本赔偿标准】
被告未经许可将涉案视频类作品进行广播或放映的,无其他参考因素时,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每部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2万元;微电影类作品每部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万元;综艺节目视频类作品每期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3000元;其他短视频类作品每条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2000元。
6.4【参考在线播放收费的基本赔偿标准】
被告未经许可在线播放涉案视频类作品、制品,需付费观看的,可以参考单部计费标准、会员收费标准等不同收费方式以及收费标准,确定每部作品或制品的赔偿数额。
6.5【在线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
被告未经许可在线播放涉案视频类作品、制品,无其他参考因素时,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每部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3万元;微电影类作品每部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5万元;综艺节目视频类作品每期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4000元;其他短视频类作品每条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2500元;录像制品每部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500元。
6.6【同时提供播放和下载的酌加标准】
被告未经许可在线播放涉案视频类作品、制品并提供下载的,可以比照前述在线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酌情提高1-2倍确定赔偿数额。
6.7【网吧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
被告未经许可将涉案影视作品上传至网吧局域网,或从第三方购买置有影视作品的软件安装到网吧局域网及接受网络更新服务,具有过错的,每部作品的赔偿数额一般为3000元至8000元。
6.8 【VOD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
被告未经许可在酒店、宾馆等场所通过VOD点播系统播放涉案影视作品的,每部作品的赔偿数额一般为1万元至3万元。
6.9【卡拉OK经营者的考量因素】俗称KTV
卡拉OK经营者未经许可使用涉案MTV的,可以综合考虑涉案歌曲的知名度、创作时间、点播次数、全行业点播报告、经营场所的规模、所处地理位置及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6.10【卡拉OK经营者的基本赔偿标准】
卡拉OK经营者未经权利人许可,也未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支付费用的,每首歌曲赔偿数额一般为200元至800元。
卡拉OK经营者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支付费用,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未获得涉案歌曲授权的,卡拉0K经营者仍应承担赔偿责任,每首歌曲赔偿数额一般不高于200元。
6.11【分割片段的基本赔偿标准】
被告未经许可将涉案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视频、体育赛事节目视频、连续的游戏画面等分割成若干片段,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能够替代或基本替代被分割视频的,可以按照前述在线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确定赔偿数额。被诉侵权片段不能替代被分割视频的,每一片段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500元,但赔偿总额不应超过整部作品的基本赔偿标准。
6.12【知名度的酌加标准】
涉案视频具有获得国际或国内知名奖项、票房收入较高、收视率或点击率较高等情形的,可以比照前述基本赔偿标准,酌情提高1-5倍确定赔偿数额。
6.13【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侵权情节严重,可以比照前述基本赔偿标准,酌情提高1-5倍确定赔偿数额:
(1)被诉行为发生在首次播映日之前或热播期、热映期;
(2)将涉案视频推荐至首页、热门栏目等用户关注度较高的页面;
(3)将涉案视频用于广告或截取画面制作成广告;
(4)其他情形。
6.14【酌减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比照前述基本赔偿标准,酌情降低赔偿数额:
(1)涉案视频的著作权保护期即将届满;
(2)涉案视频未获得审批许可即在我国境内公开传播;
(3)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