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特别考量因素】
除一般考量因素外,摄影作品的法定赔偿可以考虑的特别因素包括摄影作品的拍摄难度、摄影作品清晰度(格式、尺寸)、后期制作成本、被诉侵权作品清晰度、侵权商品中摄影作品的贡献率等。
5.2【参考复制、发行量的基本赔偿标准】
被告未经许可复制、发行涉案摄影作品的,可以参照美术作品4.2条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5.3【复制、发行、放映、在线传播的基本赔偿标准】
被告未经许可复制、发行、放映、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摄影作品的,无其他参考因素时,每幅摄影作品的赔偿数额一般为500元至2000元。
5.4【VR全景摄影作品的酌加标准】
被告未经许可使用VR全景摄影作品的,根据VR全景摄影作品的单一视角图拍摄数量、作品展现场景的效果、拍摄成本、制作难度等因素,可以比照前述摄影作品的基本赔偿标准,每幅VR全景摄影作品酌情提高1-5倍确定赔偿数额。
5.5【体育赛事等大型活动现场摄影作品的酌加标准】
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体育赛事等大型活动现场摄影作品的,根据赛事级别、拍摄对象的知名度、拍摄角度、拍摄难度、呈现画面稀有程度、作品的时效性等因素,可以比照前述摄影作品的基本赔偿标准,酌情提高1-5倍确定赔偿数额。
5.6【酌减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比照前述基本赔偿标准,酌情降低赔偿数额:
(1)被诉侵权作品像素低、尺寸小;
(2)涉案摄影作品为系列作品,每幅作品之间仅细节部分
存在差异;
(3)其他情形。
5.7【参照适用】
摄影作品展览的基本赔偿标准,影视性使用、广告使用、其他商业化使用、知名度、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参照适用美术作品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