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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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侵害他人美术作品法定赔偿的标准

发布者:解晓飞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8日|分类:知识产权 |2006人看过

裁判标准

 

4.1【特别考量因素】

除一般考量因素外,美术作品的法定赔偿可以考虑的特别因素包括美术作品的类型、侵权商品中美术作品的贡献率等。

4.2【参考复制、发行量的基本赔偿标准】

被告未经许可复制、发行涉案美术作品,可以参照涉案美术作品的正版定价乘以侵权复制品的数量,再乘以根据涉案美术作品所占篇幅、所处位置、使用次数、贡献率等因素酌定的合适比率,确定赔偿数额。

4.3【复制、发行、放映、在线传播的基本赔偿标准】

被告未经许可复制、发行、放映、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美术作品的,无其他参考因素时,每幅美术作品的赔偿数额一般为800元至3000元。

4.4【展览的基本赔偿标准】

被告未经许可将涉案美术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公开陈列的,根据陈列场所的规模、陈列场所的性质、是否收取门票及门票价格、具体展览方式和时间等因素,可以比照前述4.3条规定的基本赔偿标准,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4.5【影视性使用的酌加标准】

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美术作品制作动画片或者将涉案美术作品用作影视剧的主要道具、网络游戏中的元素等,可以比照前述4.3条规定的基本赔偿标准,酌情提高1-20倍确定赔偿数额。

4.6【广告使用的酌加标准】

被告未经许可将涉案美术作品用于报刊广告、平面印刷的广告宣传品、户外广告、店面广告、电视广告、宣传片、网络广告等,可以比照前述4.3条规定的基本赔偿标准,酌情提高1-5倍确定赔偿数额。

4.7【其他商业化使用的酌加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未经许可将涉案美术作品进行商业化使用,可以比照前述4.3条规定的基本赔偿标准,酌情提高1-10倍确定赔偿数额:

(1)将涉案美术作品制作为商品;

(2)将涉案美术作品作为企业标识进行使用;

(3)将涉案美术作品作为商品的包装、装潢;

(4)其他情形。

4.8【知名度的酌加标准】

涉案美术作品具有获得国际或国内知名奖项、在拍卖过程中成交价格较高、被公众知哓程度较高等情形的,可以比照前述4.3条规定的基本赔偿标准,酌情提高1-5倍确定赔偿数额。

4.9【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侵权情节严重,可以比照前述4.3条规定的基本赔偿标准,酌情提高1-5倍确定赔偿数额:

(1)通过专门图片类网站、客户端软件或公众号等,大量登载侵权美术作品供公众下载;

(2)突出使用涉案美术作品;

(3)侵权商品销售量大;

(4)被诉侵权作品影响大;

(5)其他情形。

4.10【酌减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比照前述4.3条规定的基本赔偿标准,酌情降低赔偿数额:

(1)涉案美术作品为系列作品,每幅作品之间仅细节部分存在差异;

(2)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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