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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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他人文字作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

发布者:解晓飞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8日|分类:知识产权 |907人看过

2.1【一般考量因素】

适用法定赔偿确定文字作品的赔偿数额时,通常可以考虑涉案文字作品的独创性、创作成本、作品或作者的知名度、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取得相关权利付出的合理成本、许可使用费、侵权情节、被告主观过错等因素。

适用法定赔偿确定其他类型作品赔偿数额的一般考量因素,可以参照上述条款。

2.2【特别考量因素】

除一般考量因素外,文字作品的法定赔偿可以考虑的特别因素包括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稿酬标准、版税率、作品的类型、作品的创作难度、作品的篇幅等。

2.3【参考许可使用费的基本赔偿标准】

能够查明涉案文字作品通过相同或者类似方式取得许可使用费的,可以将许可使用费作为基础,根据作品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期限、方式等因素,按照可比性原则参考确定赔偿数额。

涉案文字作品未许可他人使用的,与涉案文字作品类型相同、发表时间相近、题材相似、市场知名度相当的其他作品的许可使用费,可以作为计算赔偿数额的参考。

其他类型作品可以参照上述方法,确定赔偿数额。

2.4【参考行业利润率的基本赔偿标准之一】

被告未经许可通过图书、音像制品等形式复制、发行涉案文字作品的,可以参考正版图书、音像制品的定价、相关行业的平均利润率、侵权内容在涉案文字作品中所占比例与复制发行量的乘积,确定赔偿数额。

2.5【参考行业利润率的基本赔偿标准之二】

被告未经许可通过图书、音像制品等形式复制、发行涉案文字作品的,可以参考被诉侵权作品的定价、相关行业的平均利润率、侵权内容在被诉侵权作品中所占比例与复制发行量的乘积,确定赔偿数额。

2.6【最低侵权复制品数量的参考标准】

图书和音像制品的出版商、复制商、发行商等应当能够提供侵权复制品的具体数量而拒不提供,或所提供的证据不能采信的,可以参考下列数量确定侵权复制品的数量:

(1)图书不低于3000册;

(2)咅像制品不低于2万盘。

其他类型作品可以参照上述标准,确定赔偿数额。

2.7【参考在线传播数量的基本赔偿标准】

被告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文字作品,能够查明被诉侵权作品的下载量或者阅读量,且被诉侵权作品是付费下载或者付费阅读的,可以参考下载最或者阅读量确定赔偿数额。

被诉侵权作品是免费下载或者免费阅读的,因下载量、阅读量等数据形成情况比较复杂,下载量、阅读量等数据仅作为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的参考因素,对下载量、阅读量等数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合理酌定。

2.8【参考稿酬的基本赔偿标准】

被告未经许可通过发行图书、报刊等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文字作品,无法查明许可使用费,也无法查明出版发行数量或者下载量、阅读量的,可以参考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基本稿酬标准确定赔偿数额。

其中,原创作品按照80元至300/千字计算,翻译作品按照50元至200/千字计算,汇编作品按照10元至20/下字计算。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

2.9【其他基本赔偿标准】

涉案文字作品虽系原创,但内容陈旧、临近保护期限、知名度低或被告侵权情节轻微的,可以按照40元至80/千字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涉案文字作品虽系原创,但发表于信息网络,篇幅巨大、独创性低且知名度低,按照字数计算的赔偿数额明显畸高的,可以按照每部作品5万元以下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2.10【同时提供下载或在线收听的酌加标准】

被告提供涉案文字作品在线阅读的同时提供下载或在线收听的,可以比照前述2.8条规定的基本赔偿标准,酌情提高1-2倍确定赔偿数额。

2.11【广告使用的酌加标准】

被告未经许可以广告方式使用涉案文字作品,包括用于报刊广告、户外广告、网络广告、店面广告或者宣传片等,综合考虑广告主的广告投入、制作者收取的制作费以及作品知名度、涉案文字作品在广告中的作用、被告的经营规模及侵权方式和范围等,可以比照前述除2.9条规定外的基本赔偿标准,酌情提高1-10倍确定赔偿数额。

2.12【影视性使用的酌加标准】

被告未经许可将涉案文字作品改编并拍摄、制作为电影、电视剧、网络游戏、短视频的,可以比照前述除2.9条规定外的基本赔偿标准,酌情提高1-20倍确定赔偿数额。

2.13【知名度的酌加标准】

涉案文字作品具有获得国际或国内知名奖项、进入国际或国内阅读、销售排行榜前列、作者知名度较高等情节的,可以比照前述除2.9条规定外的基本赔偿标准,酌情提高1-5倍确定赔偿数额。

2.14【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侵权情节严重,可以比照前述除2.9条规定外的基本赔偿标准,酌情提高1-5倍确定赔偿数额:

(1)被诉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2)被诉行为影响较大;

(3)权利人发出侵权警告或通知后被诉行为仍持续;

(4)重复侵权或变相重复实施相同被诉行为;

(5)侵权获利数额较大;

(6)其他情形。

其他类型作品可以参照上述规定。

2.15【酌加情形的累计计算】

本章所列酌加情形可以累计计算,但累计后的总额不应超过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限额。

其他类型作品可以参照上述规定。

2.16【酌减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比照前述基本赔偿标准,酌情降低赔偿数额:

(1)涉案文字作品独创性低;

(2)难以与权利人取得联系且已向相关单位提存使用费;

(3)原告大量购入低价值文字作品,批量提起诉讼;

(4)被诉行为系执行国家政策或者具有公益性;

(5)按照前述标准计算的赔偿数额,明显不合理的高于涉案文字作品市场价值,或者明显不合理的高于同类作品市场价值;

(6)其他情形。

其他类型作品可以参照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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