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作品侵权法定赔偿标准
3.1【特别考量因素】
除一般考量因素外,音乐作品的法定赔偿可以考虑的特别因素包括咅乐作品的类型、音乐作品的曲长、音乐作品是否已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等。
3.2【复制、发行、在线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
被告未经许可以音像制品的形式复制、发行涉案咅乐作品或者在线播放涉案音乐作品,无其他参考因素时,原告为词、曲著作权人的,每首音乐作品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600元,其中词、曲著作权人赔偿占比为40%、60% ;原告为录音制作者的,每首音乐作品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2000元;原告为表演者的,每首音乐作品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400元。
被告未经许可以图书、杂志等载体复制、发行涉案音乐作品,可以参照文字作品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3.3【同时提供播放和下载的酌加标准】
被告未经许可同时提供在线播放和下载涉案音乐作品的,可以比照前述在线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酌情提高1-2倍确定赔偿数额。
3.4【公开现场表演的基本赔偿标准】
被告未经许可将涉案音乐作品非免费现场表演的,现场表演的门票收入能够确定的,可以门票收入除以现场表演的歌曲数量为基数,以该基数的5%至10%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每首音乐作品的赔偿数额不少于3000元,其中词、曲著作权人赔偿占比为40%、60%。
无法以上述方法确定赔偿数额的,可以综合考虑演出现场规模、演出性质、演出场次等因素,按照每首音乐作品不少于3000元确定赔偿数额,其中词、曲著作权人赔偿占比为40%、60%。
3.5【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的基本赔偿标准】
被告未经许可在经营场所将涉案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播放的,原告为词、曲著作权人的,每首音乐作品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600元,其中词、曲著作权人赔偿占比为40%、60%。
3.6【广播音乐作品的基本赔偿标准】
被告未经许可广播涉案音乐作品侵害广播权的,可以比照前述3.5条规定的基本赔偿标准,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3.7【直播的基本赔偿标准】
主播人员未经许可在则络直播中播放或演唱涉案音乐作品,根据主播人员的知名度、直播间在线观看人数、直播间点赞及打赏量、平台知名度等因素,可以比照前述在线播放、现场表演的基本赔偿标准,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3.8【广告使用的酌加标准】
被告未经许可将涉案咅乐作品用于电视广告、网络广告、宣传片、商业促销活动现场等,可以比照前述基本赔偿标准,酌情提高1-10倍确定赔偿数额。
3.9【知名度的酌加标准】
涉案咅乐作品具有获得国际或国内知名奖项、进入国际或国内音乐排行榜前列、专辑销量在国际或国内销量排行榜前列、成为国际或国内知名影视剧主题曲等情节的,可以比照前述基本赔偿标准,酌情提高1-5倍确定赔偿数额。
3.10【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侵权情节严重,可以比照前述基本赔偿标准,酌情提高1-5倍确定赔偿数额:
(1)擅自将涉案音乐作品作为主题曲;
(2)擅自在热门综艺节目中使用涉案音乐作品;
(3)被诉侵权作品位列排行榜前列;
(4)其他情形。
3.11【酌减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比照前述基本赔偿标准,酌情降低赔偿数额:
(1)涉案音乐作品被使用的曲谱小节、歌词较少;
(2)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