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人:龙常X1,男,汉族,广西钦州。
原告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XXX律师。
被告人:龙X某,男,广西钦州。
被告人:龙常X2,男,广西钦州。
被告人:龙X青,男,广西钦州。
审理经过
被告人龙X某等人修路回家时,原告人龙常X等人出来阻拦,双方发生冲突,原告人被被告人三人分别用拳头打或者脚踢跌倒在地上,后又将原告人抬起丢到道路旁的水沟边,原告人被殴打骨折,经司法鉴定达到轻伤一级。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认为
被告人龙X某、龙X2、龙X青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被告人龙X某、龙X2、龙X青的犯罪行为造成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X1的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判决结果
被告人龙X某、龙X2、龙X青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X1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93773.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