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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7

韦某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立慧|时间:2020年07月07日|47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韦某某,男,汉族,住钦州市钦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慧,广西众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审理经过

原告韦某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查明

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欠条,本院认为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对本案待证事实具有证明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原告多次通过微信以及支付宝向被告汇款合计10万余元,被告收到款后,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到原告十万元,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明确,意思表示真实,应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还款,已经构成违约,因此,原告请求被告陈某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按年利率6%计算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2月22日期间的利息904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被告陈某偿还原告韦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9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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