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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3

民间借贷事实的认定不是仅凭《借条》

发布者:张立慧|时间:2020年03月23日|67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情况 :陈某以一张金额为30000元的借条向法院起诉张某偿还借款。张某在一审开庭时缺席,一审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张某偿还陈某借款30000元及利息。张某接到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二审期间,张某在律师的帮助下,提供新证据材料,经过二审法院的审理,二审法院支持了张某的上诉请求,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张某无须向陈某还款。

2、律师及法院观点:陈某虽然提交了借条,但提供的借条格式不规范,借条主题内容字体大,张某签字位置与借条的内容距离远,且借条上仅有张某的签名但没有署名是“借款人”,不符合常理。二、陈某陈述交付现金给张某,但没有相应证据证实,二审期间陈某的代理人在庭审中陈述是陈某在张某住院期间,在医院交付现金给张某,张某住院时间是2014年5月19日至2014年6月19日,借条的签署时间是2014年7月16日,住院时间在前,借条签署在后,在时间上自相矛盾。三、陈某一二审均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没有到庭接受法院调查,出庭委托代理人对借款事实陈述不清,尤其是现金支付的陈述,在时间上前后矛盾陈某没有正当理由据不出庭接受法院调查,致使本院无法查清案件事实,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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