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伙创业,这些内容你必须得了解(第一期)
一、搭伙创业,大路通罗马
搭伙创业,历来是进入生意场的不二法门。
一般来说,只要组织三人以上共同经营,就可以被视作一种“合伙”。从这个意义上讲,刘关张的桃园结义可以被视作合伙,梁山好汉百八聚义也是合伙。
中国古典四大名著,合伙能达到四有其二,足可见古人早已对其重视有加。
时至今日,合伙的地位更自不待言。《中国合伙人》上映以后,坊间更是涌现出一股“合伙热”,不少创业者都抱有复刻甚至超过新东方奇迹的愿景。
不过,现代社会的合伙经营并非古时简单地占起山头聚起义即告启动,它还需要商业头脑、战略眼光的支撑——当然,更为重要的则是法律制度的支持。
二、“合伙”与“公司”,区别在哪?
生活中人们常讲“合伙开公司”,但其实“合伙”和“公司”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合伙”更像是联盟,它的设立更强调各合伙人之间的联合,重视合伙人间的互信。因此,在成员权利、责任承担等方面,法律对合伙采取“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平等观。
某一合伙人的死亡或退出都可能对合伙的存续带来严重影响,某一成员以合伙名义对外进行的法律行为也可能涉及其他合伙成员的财产与利益。
打个比方,合伙在责任上有些类似刘关张三人结义时“同生共死”的誓言。
相比之下,“公司”的“人情味”就要淡薄许多。
用学理的语言形容,这种差异叫做“资合性高于人合性”。怎么理解这句话呢?简单来说,合伙的维系靠的是成员间的信任,这种信任所连结起来的稳定性就叫“人合性”。
相应地,公司的维系靠的则是股东的出资承诺,只要钱到位,公司并不像合伙一样要求股东时时上心、事事负责,具体的技术操作将交给董事会、监事会等专门机关。
也由于这一点,公司出资人对公司所承担的责任在通常情况下也并非合伙当中“一荣俱荣”式的连带,而是承担着有限的责任,这个“有限”的范围一般止于他承诺出资的范围。
再打个比方,一个公司就好似魏王曹操的集团,领导虽然求贤若渴(需要专业人才),但君是君臣是臣,大家相互之间没有蜀汉三兄弟那么深厚的情谊在,在人员流动、经营规模的变更上也不要求达到“同心共气”,一般是采用多数原则而非一致同意来决定事务。
三、合伙,公司,个人独资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
创业最关键的是人和钱。
人和钱,需要选择合适的方式凝聚在一起。
我国现有的企业类型有: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个体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学理上称为“商事主体”。
商事主体的类型,是由法律严格规定的,这叫做“法定主义”。也就是说,创业者能够选择的商事主体类型,都规定在了法律条文当中,除此之外不能再增设新的类型。
对于创业者而言,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商事主体类型?
采用什么样的顶层设计才能维护企业的稳定、减少经营风险,提高效率,防患于未然?
钱不到位,出资人会承担何种责任?
经营中产生分歧,股东权益受损,如何采取正当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是股权孙律师,在民商事领域深耕数年。在我的栏目中,我将解析相关的法规政策,典型案件为创业者朋友们排忧解难。如果您感兴趣,欢迎关注我的系列文章,或者在评论区与我互动,留下您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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