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金银律师团队律师网

一个懂行业、懂运营,能够为企业及企业家创造价值的法律服务团队

IP属地:浙江

孙金银律师团队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股权纠纷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北京中凯(杭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33610261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搭伙创业,这些内容你必须得了解(第二期)

发布者:孙金银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2日|分类:股权激励 |1027人看过举报

搭伙创业,这些内容你必须得了解(第二期)

上一期,笔者简要介绍了“合伙”和“公司”的区别,这一期,我们来仔细讲讲目前在商事领域较为常见的两类主体,合伙企业和公司设立,为你的选择提供参考。

一、合伙企业,怎么设立?

设立合伙企业,其申请的机关是所在地的工商所。

根据我国的《合伙企业法》,设立合伙企业首先应当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除此之外,还需要有书面的合伙协议,以约定合伙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文件需要经由全体合伙人签名与盖章后才能生效。

再有就是实际缴付的出资、名称、生产经营场所等经营必要的物质条件。

以上讲的是普通合伙的设立要件。在普通合伙之外,创业者也可以选择创立有限合伙。顾名思义,有限合伙中存在着仅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也就是有限合伙人。同时,有限合伙中至少需要存在一名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并未对普通合伙的人数进行限制,但对有限合伙的设立人数则有规定。有限合伙的成员必须限定在五十个人以内。

不难看出,普通合伙强调成员间的高度信任,因此它注定是一个小范围的联合,因为当合伙人数达到一定程度以后,成员间的熟悉度就会很明显地下降。合伙的人合性决定了成员间的连带责任,但没有人愿意将这么高的风险全盘交付予陌生人,这是基本人性的使然。

不过,合伙企业在设立门槛、设立程序上更加易于上手,这是其相对公司而言的一个优势所在。

此外,合伙企业共同决定经营事务的属性也为其决策带来了灵活的空间(指普通合伙人)。一般而言,合伙成员都具有对外以合伙名义实施商事行为的资格,这大大降低了合伙企业决策的反应时间。

在税收政策上,合伙企业也具有公司企业难及的优势。《企业所得税法》将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排除在征收对象以外,这意味着相较公司企业的出资人,合伙企业成员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无需考虑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问题。

 

二、公司的设立:两种类型

公司企业分为两种,其一是有限责任公司,其二是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两类公司企业,《公司法》对它们的设立条件进行了不同的规定。不过,两者的要件中有还是有共同点的,最重要的,就是公司章程。章程不同于合伙协议。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合伙协议可以具有保密性,而章程是需要向外界展示,作为公司运行的基本规范而存在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章程需要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及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和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等诸多重要事项。只要是关乎公司组成的重大事项,就都应当是章程所记载的内容。

接下来介绍二者的差异。

首先,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其人合的因素依旧存在,因此其规模较小,股东人数有限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

再次,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发起设立,即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而设立公司。另一种是募集设立,即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股份的一部分,其余向社会公开募集或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公司。

两者都需要有发起人参与,主要的区别在于募集设立可以向社会进行后者更便于在公司起步时吸引社会资本。不过,如果募集设立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比例过低,也有可能造成发起人对社会资本“空手套白狼”的情况。对此,《公司法》进行了约束,规定募集发起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超过35%

最后,公司设立时还可能面临发起失败的问题,此时发起人在法律上处于合伙的地位,对于此期间产生的债务,相互之间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三.合伙还是公司,如何选择?

(一)公司OR合伙

不难看出,公司企业的设立条件相较合伙企业,确实繁复很多,设立门槛同样不可同日而语。

一方面,这是因为公司企业的独立法人资格为控制经营风险带来了便利,需要抬高准入门槛;

另一方面,公司经营规模往往也大于合伙企业,一旦其出现经营危机,波及的社会成员一般也更多,因此对公司的设立需要更为审慎。

那么,对创业者而言,设立公司具有哪些优势呢?

最重要的自然是有限责任带来的可控风险,这一点我们在前面已经提到过。

再次,公司企业更适于开展专业化经营。

合伙企业的经营权由成员共同协商约定,并且不能为成员以外的人所掌握。而公司的经营权则属于专门机关,出资人可以聘请更为专业的人士参与公司的运作过程,这种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的设计为使得公司的经营规模往往大于合伙企业。

不过,设立公司同时也具有一些弊端,比如在税收政策上优惠不及合伙企业。

此外,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虽然利好投资人,但对债权人而言这一设计却有可能降低公司的信用,进而使得公司经营需要更强的担保或者资本为其背书。

再者,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抑或股份有限公司,其章程等文件都需要对社会公开,部分企业信息不具有私密性,这一设计为商业秘密的保存也带来了挑战。

有限合伙制的引入,则为突破普通合伙制度紧密的“人合性”,合伙制度适用大规模的商业经营带来可能。

此外,社会上需要个人承担较大责任或风险的行业,例如私人诊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部分基金会,也多采用合伙的形式设立。

(二)有限责任公司 OR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是公司企业与合伙企业间的优劣比较,而在公司企业内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也各有利弊。

首先,《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如果出资人数众多,选择股份有限公司更为适宜。

其次,两者的公司机构设置也存在差别。

《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包含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通告办法等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不包含的内容,可见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的专门性更高。

最重要的一点,当属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自由度上。股份有限公司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股份平等原则,包含“同股同价、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三个方面。即同一次发行的股份在价格上必须相同,同一类型的股份上所附着的权利是相同的,类别的股权在分配利润上必须同股同利,不得予以差别对待。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由度更高,创始人在章程中可以自由约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表决权和分红权。

故对于初创阶段的创业者,一般在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经营能力和经营规模后,再选择变更登记的方式将企业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

下一期。笔者将把目光投向那些创业路上以家庭为单位或者以个人为单位的群体,单打独斗,也能拼搏出一条道路。

我是股权孙律师,在民商事领域深耕数年。在我的栏目中,我将解析相关的法规政策,典型案件为创业者朋友们排忧解难。如果您感兴趣,欢迎关注我的系列文章或者在评论区与我互动,留下您的困惑。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浙江 杭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33610261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97351

  • 昨日访问量

    61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孙金银律师团队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