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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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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来了,对你的婚姻将产生哪些影响

发布者:淳道家事罗丹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448人看过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特别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以婚姻法为基础,淳道家事团队接下来对于有重大变化的内容具体为您阐述。

1、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取消”实行计划规定相关条文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2、增设家风、家庭美德、文明等有关家庭关系的原则性规定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树立优良家风写入民法典,有利于鼓励和促进夫妻之间相互尊重,提升社会整体风气。

3、增设有关收养的原则性规定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4、新增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5、删除了部分禁止结婚的情形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次民法典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种情形。

6、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在胁迫终止之日起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关于胁迫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只能够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撤销权的行使时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改为“在胁迫终止之日起”。以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算时间,更为合理,也更有利于维护受害一方的权益。

7、新增配偶双方对婚前重大疾病的知情权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信任是婚姻关系维系的基础,夫妻之间应该有充分的知情权。因此一方结婚登记前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另一方可请求撤销该婚姻。

8、增加了无效与可撤销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9、新增原则性条款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10、新增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法律行为分对内、对外效力。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11、将《夫妻债务纠纷解释》内容并入婚姻家庭编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2、新增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婚姻法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对于非婚生子女,婚姻法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此次立法表述更加完善,体现出立法者对弱势群体权利的特别保护。

13、将《婚姻法解释(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并入婚姻家庭编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14、在《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的基础上完善了亲子关系确认问题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新增了亲子关系诉讼的规定,即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母或者子女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此次修改赋予了成年子女提起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诉讼的权利。

15、新增协议离婚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协议离婚的形式要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并规定婚姻登记机关须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16、新增“离婚冷静期”制度

离婚分为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若当事人选择协议离婚,为了婚姻家庭的稳定,此次婚姻家庭编新增“离婚冷静期”制度。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17、新增分居一年后再次提起离婚的相关内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婚姻法》规定的五种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情形基础上,新增一款法定离婚的情形,有效防止一方恶意拖延。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18、明确婚姻关系接触时间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19、关于抚养权归属的变化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已过哺乳期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民法典》修改为,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0、处理财产分割时,照顾无过错方权益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无过错方不仅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在财产分割时还应受到照顾。新增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离婚时对于财产分割更加公平。

21、离婚补偿制度的适用不再限于分别财产所有制

删除了《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补偿制度不止适用于分别财产所有制这一种情况下。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2、增加“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条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婚姻法》规定了以上四种无过错方请求赔偿的情形。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很多导致离婚的过错,例如出轨行为、有非婚生子等,这些行为对于无过错方无疑都会产生极大的心理伤害。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能更大程度上维护无过错方的权益。

23、在《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的基础上增加“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新增夫妻一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可对该方以少分或者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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