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进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民法典第六编为“继承”,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民法典继承编都作了哪些修改、又新增了哪些与我们切身相关的规定。
1、遗产范围涵盖更广
精简对遗产范围的描述,《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以列举+兜底条款的方式规定了遗产范围。此次继承编删除上述规定,将遗产范围扩大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这次采取概括式。所有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合法财产都是遗产。
1、新增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同时规定被继承人宽恕行为和继承权恢复的情形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其中第五项为本次新增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此次新增了“隐匿”行为,即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同时也规定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但是立法者考虑到家庭伦理,这次立法也增加了被继承人宽恕行为和继承权恢复定位情形。
2、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此次民法典,新增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适用代位继承制度,被继承人的侄、甥也被纳入代位继承人范围。扩大代位继承人范围,侄甥可代位继承遗产。更大程度地保障了权利人的私有财产权。
4、新增打印、录像两种遗嘱法定形式
《民法典》继承编保留了继承法原有的五种遗嘱方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新增两种法定遗嘱形式,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并对两种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予以了明确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删除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
《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从而确立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此次继承编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增加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的情形,即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时删除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充分体现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
6、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
对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权利等作出了新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7、扩大了遗赠抚养人范围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不再局限于集体所有制形式,以满足多样化养老需求。
8、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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