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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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主张,谁举证”,继承案件补充证据后,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

发布者:张浩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18日 107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委托人为一审原告,要求继承依法遗产,一审法院判决:张XX的住房公积金14848.58元,由李X、张X、王X1各继承4949.52元;三、张XX丧葬补助金5278元,张X、王X1各分得2639元,张XX遗属抚恤金52780元,李X、张X、王X1各分得17593.33元;四、驳回王X1其他诉讼请求,即对于三套房产均未支持,“位于邢台市XX-18#-2-3-3(邢市房权证桥西字第××号)房产已抵押,且被邢台市经济开发区法院查封。庭审中张X表示该房产因其父亲张XX欠款已被法院拍卖,但未提交拍卖的相关证据,现情况不明,不宜处分。拆迁协议系张XX所签,且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权属不明,一审法院无法分割。位于邢台市XX-18#-2-3-1(邢市房权证桥西字第××号)中张X、王X1可继承王会巧所属部分,但原、被告均未向一审法院提交该房产估值证据,本案中无法处理。

二审中上诉人采纳律师建议,补充提交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冀0591执26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一份、成交确认书一份、诉讼费专用票据两份、个人贷款结清证明一份、银行转账电子回单一份、(2020)冀0591执260号之一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一份等证据,用以证明建设路114号-18#号-2-3-3房产已被拍卖执行完毕,该执行案所依据的判决书认定债务系张XX个人债务,应当依法分割出属于王会巧所有份额,剩余不足依法应当由其个人财产进行偿还,即继承人应当依法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之后继承其遗产。

补充证据后,二审认为位于邢台市XX-18#-2-3-3房产评估价格为46.14万元,应按其评估价格认定;二审期间,对位于邢台市XX-18#-2-3-1房产,王X1主张该房产与邢台市XX-18#-2-3-3房产对门,户型、面积均一样,故应认定价值为46.14万元,张X主张该套房产价值37万元,为减少当事人诉累,酌定该套房产价值39万元。

最终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一、维持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2020)冀0503民初14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即:一、张XX养老金89170.49元,由张X继承;二、张XX的住房公积金14848.58元,由李X、张X、王X1各继承4949.52元;三、张XX丧葬补助金5278元,张X、王X1各分得2639元,张XX遗属抚恤金52780元,李X、张X、王X1各分得17593.33元。

二、撤销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2020)冀0503民初145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四、驳回王X1其他诉讼请求。

三、留存于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拍卖位于邢台市XX-18#-2-3-3房产剩余63372.8元归王X1所有。

四、位于邢台市XX-18#-2-3-1房产(邢市房权证桥西字第××号)归张X所有,张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王X14×××××.45元。

五、驳回王X1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自己的点评及建议或意见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除法律规定的极少数情况下,是不会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而会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裁判当事人的证据能否支持其诉讼请求。因此,当事人要准备确实、充分的证据,才能最大程度保证胜诉权。

张浩律师,曾在基层法院工作多年,熟知法院审理各类案件的流程,对各类案件在审理方向上有着基本的把握,现为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邢台
  • 执业单位: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520********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