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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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要积极行使权利,防止债务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发布者:张浩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11日 26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闫某为XX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在其经营公司期间与苑某发生债务纠纷,后闫某起诉至法院,了解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请的可能性较大后,向法院申请撤诉。后闫某委托我们作为其代理人,保护其合法权益。经了解,苑某租赁公司洗衣房期间欠其电费和蒸汽费共计十万余元,还向其个人借款四万余元,债务发生在2009年至2010年,债务发生后苑某未曾说不予还款,称自己暂时经济困难,债务一直拖延。作为代理人分析案情后,向闫某明释借款与电费和蒸汽费基于两种不同法律关系,应当分开提起诉讼。因债务时间较长,明显超过诉讼时效,需要补足证据,证明诉讼时效产生中断事由。在理清法律关系和补足证据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一审胜诉后,对方不服提起上诉,我们为其二审又进行代理,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点评:

       1、关于诉讼时效,我国设立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现行民事诉讼时效是三年,虽然法律规定了诉讼中止、中断等情形,但是依然适“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需要证明案件存在中止、中断事由存在,否则一旦债务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债权人权益将得不到有效保护。


       2、关于诉讼主体,法律关系不同直接影响诉讼主体的确定,上述案件的第一次起诉,将基于两个不同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糅合一起,导致诉讼主体错误,在法官明释后虽及时撤诉,但浪费不必要的时间精力。

律师建议:

       1、要积极行使权利,尽量在诉讼时效内行使,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主张权益的,一定要注意保留主张权利的证据,防止超过诉讼时效。

       2、要掌握案件方向,确定整体思路,确保证据充分,必要时补足证据。在我接触的当事人中很多会讲“律师,我没有证据,但事情就是这个样子的,法官不信可以去调查……”,我国的民事举证规则为“谁主张,谁举证”,作为原告,一定要积极举证,否则将有可能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诉请。


张浩律师,曾在基层法院工作多年,熟知法院审理各类案件的流程,对各类案件在审理方向上有着基本的把握,现为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邢台
  • 执业单位: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520********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