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上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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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车辆在施工过错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是否交通事故?东莞交通事故律师

发布者:赵上航律师|时间:2019年03月01日|分类:交通事故 |664人看过


【相关案件案情】

 原告被停在施工工地上作业的三一重型作业车致受伤,原告不负事故任何责任,原告能要求按照交通事故进行赔偿吗?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按交通事故标准判决保险公司及肇事司机分别给予原告赔偿。

【案件关注焦点】

 事故发生的既是施工工地,也是车辆通行地,虽然通行车辆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并非完全禁止通行,因此该起事件的发生应理解为发生于道路上。另外,“通行”应做宽泛理解,“通行”不仅包括车辆运行过程中,还应包含停放等情况。

  东莞交通事故专业律师13537381970赵上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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