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上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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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自身过错拖延诉讼时,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标准?东莞交通事故律师

发布者:赵上航律师|时间:2019年03月01日|分类:交通事故 |529人看过


【相关案件案情】

2010年10月22日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原告不负任何责任。2011年10月,原告被评为伤残九级。2012年2月原告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后因无正当原因不出庭法院于2012年4月做撤诉处理。2012年2月至2013年5月期间,原告多次进行定期复查。2013年8月原告再次提起诉讼,其残疾赔偿金应适用什么时候的标准呢?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适用2012年4月作出按撤诉处理当时的赔偿标准计算赔偿金。

【案件关注焦点】

第二次诉讼时的残疾赔偿金标准虽有所提高,但原告不能因自己的过错拖延诉讼而得到更多的赔偿,否则会引发较大的道德风险。

  东莞交通事故专业律师13537381970赵上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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