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上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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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及精神抚慰金的诉讼时效?东莞交通事故律师

发布者:赵上航律师|时间:2019年03月01日|分类:交通事故 |735人看过


【相关案件案情】

2009年12月发生交通事故,原告不负任何事故责任,原告被诊断为骨折,住院42天,2011年原告因同部位术后就诊,住院14天,2013年经鉴定做伤残等级评定后原告向被告提出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被告辩称原告的请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而不应受理,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案件关注焦点】

 司法实践中,基于伤残等级的专业性,在未经专业机构鉴定前,当事人本人难以知晓自身是否构成伤残,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为伤残鉴定作出之日。

 东莞交通事故专业律师13537381970赵上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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