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件案情】
原告乘坐自行车于2018年1月24日与被告的轿车发生擦碰,擦碰发生后,双方均未向交警报案,也未及时到医院检查治疗。2018年1月30日,原告到医院住院18天,原告住院当天向公安报案要求被告对其损失予以赔偿。被告为此向法院提交了记录本次事故发生经过的监控视频光盘。
【法院裁判结果】
经开庭质证,证人出具的证言证实了该光盘中记载的视频内容真实有效,被告调取并复制该视频内容的取证方式合法,光盘作为证据使用的来源合法,法院予以确认。
【案件关注焦点】
视听资料对案件事实的反映和记录是一种机械运动,容易被伪造或者改变,而且所采用的科学技术设备可能出现技术故障或问题,视听资料真实性的可能与其不真实的可能同时存在,因此,要将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也应当就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实行严格审查。
东莞交通事故专业律师13537381970,赵上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