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陆XX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德庆县人民法院(2017)粤1226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存在以下问题:一、认定事实方面:(一)李XX与陆XX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的效力未能审查认定。合同中对于投资款的结算和投资款的收回及利润分配条款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需要一审法院进一步审查。(二)对涉案合作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及李XX投资款的具体数额及李XX是否收回部分投资款项,未能审查认定。对李XX提供的付款凭证、收据、证人证言,以及证人何X下的其代为管理的涉案项目的账户资金往来情况,一审法院需要结合相关案情做进一步审查。(三)未能查明涉案合作项目的房屋销售情况,包括已售与未售房屋的情况及销售收入等情况,一审法院需要进一步审理查明。二、程序方面:(一)本案为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多个法律关系混同,双方争议较大,一审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欠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二)一审法院对于双方是否同意进行自行清算未能进行释明,双方无法自行清算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是否申请中介机构对双方的投资收益及可分配利润予以审计鉴定。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德庆县人民法院(2017)粤1226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德庆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64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