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声明”栏签字盖章,能否认定保险人已履行《保险法》第17条说明义务
在司法实务中,存在投保单上统一印制“投保人声明”内容的情形,其内容或为:“你公司提供的投保险种保险条款,尤其是保险责任以及责任免除条款本人均已阅读并了解;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或为“本人已认真阅读并正确理解了保险条款,尤其是保险责任条款、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等.....”在上述情形下,投保人在“投保人声明”栏签字盖章的,能否认定保险人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呢?对此,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持肯定观点,认为应认定已尽明确说明义务,理由为:第一,该声明中已明确表明投保人对保险条款,尤其是保险责任条、责任免除条款等阅读并已理解,达到了法律所要求的说明的标准,投保人签字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表明其认可合同的内容。第二,投保单是相对固定的格式,不可能将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内容印刷在投保单上。而如果一个险种对应一份投保单格式,则投保单内容更加繁杂,也大大增加了保险人运营成本。
第二种持否定态度。认为不应认定已尽明确说明义务,理由:第一,“投保人声明”中虽有关投保人已经阅读并理解保险条款,尤其是保险责任条款、责任免除条款等的表述,但明确说明义务要求保险人必须通过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上述表述并不能证明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因此,不足以证明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第二,在司法实务中,往往存在这保险公司并未将完整的条款在销售时交给客户的情形,在该情形下,尽管声明中有阅读或者理解了保险条款的表述,且投保人已签字,但不能证明保险人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第三,保险条款为格式条款,因此站在维护客户利益的角度,即使客户有签名,也不能直接证明保险公司已向客户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第四有少部分投保人文化水平较低或者是文盲,即使客户有签名,也不能直接证明保险公司已向客户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第三种持折中观点,认为:如果将对所有责任免除条款的说明的内容完整而明确地写明并经投保人签字确认有失效力,但在保险单上笼统写明已阅读和理解所有保险条款也并不能绝对说明保险人已真正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但除此之外,再要求保险人另外举证太过苛刻,因此,除非投保人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则仅可认定保险人尽了明确说明义务。应当说,签字是作为当事人认可的意思表示。但前述声明确实存在笼统的问题。对于投保人而言,尤其是对于不具有保险专业知识法律知识,甚至是文化水平不高的投保人而言,仅仅笼统在声明栏中写明投保人已阅读并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投保人签字的,并不能认定保险人已尽明确说明义务。应当说,较为妥当的方法是该声明中应明确指出哪些条款系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并明确写明对其相关概念、内容以及法律后果已做说明,投保人已经充分理解,或者做好对各免责条款已明确说明的记录,以证明保险人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
写在最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二款: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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