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底,A保险公司代理商向原告周XX丈夫--周B推销保险-《XX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周B,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意外身故保险金额60万,生效时间2019年2月26日,保险期间1年但保证续保。同时该保险条款第五条“保险责任”第一款“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约定: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019年8月,A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商以同样的销售方式再次向周XX丈夫--周B销售保险--《XX两全保险(2017 版)》,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周B,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身故保险金额20万,生效时间2019年8月21日,保险期间20年。同时《XX两全保险(2017 版)》条款第五条“保险责任”第一款“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约定:1.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020年5月9日晚上21点,被保险人周B被人发现晕倒在180m2烧结机一线机尾除尘电场人孔门处,23点左右经XX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司法鉴定为:符合电击致死。2020年5月20日,原告向A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A保险公司告知,投保人周B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职业工种,存在隐瞒,不赔。并于2020年6月19日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拒绝赔付,退还保费8908元。
原告不服A保险公司的理赔结果,聘请保险专业律师调取电销过程中的录音,全面还原投保过程,结果表明投保人履行了职业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同意重新核赔,最后同意全额赔付保险金80万元和解结案。
律师点评:本案的突破点在于原告如何调取证据证明投保人已如实履行告知职业工种的义务。但受益人(投保人)已死亡,又是销售的保险,难度可想而知。其实作为从事多年保险工作的律师,清楚的了解保险监管机关对于保险电销,是要全程录音,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比如《人身保险销售业务管理办法》)。接下来要做的就是要如何获取录音,直接从保险公司拿不到怎么办?可通过向监管机关投诉获取录音真相。因此录音一破,是否需要启动诉讼还是调整诉讼策略就一清二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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