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过民法典或对诉讼有所了解的朋友,都知道诉讼中有一个很重要的概念:诉讼时效。有人说诉讼时效是2年,有的说3年,有的说1年,应该说《民法典》的施行为这些争论划上了句号。
最新规定的诉讼时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第九章的第188条,明确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一、概念简述
通读此条款,即可对诉讼时效有一个初步的概念,即要在3年内向法院请求保护权利,最长不能超过20年。
通俗一点,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实现债权是有期限的,必须在3年内行使,更不能超过20年。
再通俗一点,例如对方拖欠你的借款迟迟未还,当你知道你的权利受损害时(即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对方仍未偿还),你应当在该日起三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否则过了三年再起诉,就基本失去了胜诉的可能。
二、法律意义
法律为何如此规定,其中的道理在于,法律始终是为了推动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关系稳定而规定的,确认一个标准化的诉讼时效,既可以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债权,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也能够促进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和稳定,提高司法效率,维护经济交往的正常推进。
但法律也并非如此机械,除此之外,诉讼时效还有重要的制度,就是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三、如何理解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
什么叫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呢,我们简单来看:
诉讼时效的中止规定在《民法典》第194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这是什么意思呢,通俗点讲,就是时效期间还有6个月要届满时,发生了一些意外情况,如当地出现地震、水灾等,或者债权人死亡的,那么此时诉讼时效中止,等到情形结束后,继续计算6个月的时效。
由此可见,当发生一些特殊情况导致没有办法起诉时,诉讼时效是会中止的,而不是一律以3年计算。
这是为了避免法律过于机械化运行,通过中止制度平衡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关系。
另外,《民法典》第195条紧接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通俗点讲,诉讼时效中断是什么意思呢?在诉讼时效内,发生上述情形时,比如欠款方给债权方还了一部分钱,或者债权方向欠款方索要了债务,那么时效都从当日起重新计算三年。
换句话说,如果你是债权人,你可以通过一直向对方催要欠款来无限次的中断时效,这样诉讼时效永远都不会届满。
诉讼时效并不能简单、机械化地理解,要结合具体的债权债务关系,和双方的履行情况来判断。
诉讼时效是最直接、最硬核地影响一个案子胜诉与否的因素,在作为原告起诉,或者作为被告应诉时,一定是最先审查诉讼时效的,如果当事人自己难以判断,一定要请律师帮助你进行审查,否则很容易导致诉讼前功尽弃。
除此之外,关于诉讼时效还有其他相关规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以及民法典的其他规定和其他法律相关规定,在此不再赘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一一研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