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
一直以来,劳动争议处理周期太长,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争议一裁二审的程序规定恶意拖延时间,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为了使劳动争议仲裁便捷高效解决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首次作出了一裁终局的制度设计,可让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就得到解决,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提起诉讼,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再利用程序规定拖延时间,能够有效地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时间,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率,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