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19年7月,陕西A(化名“A公司”)向陕西B集团(化名“B公司”)供应预拌砂浆,总价70.8万元。B公司支付部分货款后,以“供货未全部完成”为由拒付尾款28万余元。三年催讨无果,2022年11月,A公司委托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常钰律师提起仲裁,要求支付本金+逾期利息合计40万元,并申请财产保全。
【判决结果】
西安仲裁委员会一锤定音:
1. B公司15日内支付剩余货款28.09万元;
2. 分段计息:其中6.8万元自2020年7月4日起、21.2万元自2021年1月4日起,均按LPR的1.5倍计至实际清偿日;
3. 承担保全费2528元及仲裁费10631元。
裁决书送达即生效,逾期将加倍计息。
【案件心得】
争议焦点只有两条: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利息怎么算?
常钰律师用“三步”把死结打成胜局:
① 固定供货节点——把最后一张送货单日期“2020年6月”钉在案板上,推后6个月即2021年1月3日为“全部完成”法定截止日;
② 击破“条件未成就”抗辩——合同条款+履行事实双管齐下,仲裁庭直接认定付款条件已成就;
③ 利息最大化——虽《保障中小企业支付条例》万分之五未获支持,但成功争取到LPR上浮50%,让28万元从“无息”变“有息”,利息雪球仍在翻滚。
“尾款不是欠条,而是会下蛋的鸡。”常钰律师的及时仲裁+财产保全,让鸡回到A公司的笼子里。讨债三年,不如仲裁一程;律师出手,利息自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