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青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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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协议,帮助当事人争取到房产

发布者:王华青律师团队 时间:2023年05月12日 2385人看过 举报

2023-05-12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某1,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某(黄某1之母),汉族,北京市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青,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2,北京市居民,住北京市。

原告诉称


原告黄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5月16日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合法有效。事实和理由:原告黄某1与被告黄某2系姑侄关系。2019年5月16日,黄某2与黄某1签订一份《房屋赠与协议》,协议内容:甲、乙双方系姑侄关系,乙方已成年。现将甲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号的房屋赠与乙方,乙方同意接受赠与。原告黄某1的户籍在北京市顺义区×××号,与爷爷、奶奶、父亲在一个户口簿,同属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被告已经外嫁,户籍已经迁出,现为退休人员。另黄某1自出生开始就同父母一直居住在涉诉房屋内,且宅基地使用证早已交付给黄某1,赠与已经完成。综上,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均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黄某2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黄某2认为涉诉的协议无效。涉诉宅基地上房屋属于被告父母所有,被告黄某2无权将房屋赠与原告。被告黄某2在原告之父黄某3的欺骗和逼迫的情况下,将被告父母的房屋赠与给原告,严重侵害了被告黄某4、黄某5的合法权益,导致黄某4、黄某5居无定所,现被告黄某2十分后悔,痛苦万分。原、被告及黄某3全部明知涉诉房屋不属于被告黄某2所有,但仍签订赠与协议,主观上有恶意,在法律上不应受到保护。黄某3非常强势,被告父母年事已高,健康状况不好,记忆力、反映能力和听力及视力非常弱,对黄某3想依靠但又害怕,黄某3正是利用了老人的弱点与被告黄某2制作了三份协议,并在父母不知道的情况下签字,被告黄某2的行为不仅属于无权处分,而且黄某2与黄某3共同制作的房屋赠与协议还导致了黄某4、黄某5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字,更是恶意串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属无效,现被告黄某2整日以泪洗面,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合同无效。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黄某4与黄某5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两名子女即黄某3、黄某2。黄某3与宁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一子黄某1,黄某于2020年4月2日去世。黄某1系北京市顺义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涉诉宅院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号,该宅院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黄某4名下。2019年5月16日,黄某2(甲方)与黄某1(乙方)签署《房屋赠与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甲、乙双方系姑侄关系,现甲方将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号房屋赠与乙方,乙方同意接受赠与。

在本院受理的(2020)京0113民初2581号黄某1与黄某5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黄某2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称其签署涉诉协议时未与黄某3恶意串通,是黄某3胁迫所签。黄某2称其对涉诉宅院内房屋不享有权益。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房屋赠与协议》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是合同法对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效力的否定性评价,非因存在法定事由,不能认定合同无效。本案中,黄某2以其无权处分为由主张《房屋赠与协议》无效,需指出,我国物权法范畴的处分行为并非认定债权法范畴负担行为效力的依据,无权处分非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故对黄某2的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黄某2主张其签署协议时与黄某3之间恶意串通,损害了黄某4、黄某5的利益,对此黄某1不予认可,且黄某2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结合在本院审理的(2020)京0113民初2581号黄某1与黄某5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黄某2的陈述,故对黄某2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其与黄某3恶意串通签订《房屋赠与协议》、损害黄某4、黄某5利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以采信。

综上,黄某1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与黄某2之间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故对黄某1要求确认其与黄某2之间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合法有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黄某1与被告黄某2于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合法有效。

王华青律师团队|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专业·协作·实效 团队领军人物 王华青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共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继承、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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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120********10 刑事辩护、继承、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