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青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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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案件,帮助当事人追回钱款

发布者:王华青律师团队 时间:2023年05月10日 1120人看过 举报

2023-05-10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A,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青,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


原告诉称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55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自2018年8月10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他人合伙在马驹桥物流开了一家店,被告是通过来原告店中办事与原告认识。2015年6月19日,被告第一次向原告借钱,理由是他的合伙人退股,需要给人家钱。基于朋友关系,原告当天通过银行转账,将7000元转入被告个人银行账户。后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先后数次从原告处借款,总额共计87500元。其中,2015年7月25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10000元,2016年1月29日银行转账5000元。其余借款是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被告。因为原告自身需要用钱,所以一直催被告还款,最后被告只还了12000元,至今尚有部分借款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本院要求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辩称


B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A称与B系朋友关系。2015年6月19日、7月25日、2016年1月29日,A通过其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账户向B尾号7683银行账户分别转账7000元、10000元、5000元。2016年9月11日至2017年6月7日期间,A通过微信向微信名为真实的色彩(鑫艺美室外地坪)分21笔陆续转账合计65500元。


本院查明


庭审中,A提交与B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与B存在借贷关系。主要内容摘抄如下:A:“B,你赶紧给我弄钱吧,我等不了,真用钱呢,你赶紧给我借一下,我真等不起了”……B:“放心,不会等时间久了,有钱第一时间还你,都给我逼死了”……A:“我都成什么样了,欠钱就是不给”……B:“我现在还欠你多少钱”,A:“欠多少你不知道呀”,B:“不知道”,A:“七万三”……B:“我在福建,签了合同就给你打点”……B:“想告我直接找法院”、“我有钱不是不给你,你都给我逼死了,再说有意思吗”。

关于借款金额,A称借款总额为97500元,含银行转账22000元,微信转账65500元,现金10000元。其中,关于10000元现金是否交付,A未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A提交的2018年7月6日与B的微信聊天记录中,A称欠款73000元。庭审中,A称2017年B陆续向其还款合计12000元,2018年7月6日后未再还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通过A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转账记录可以认定其与B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关于借款金额,A提交的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显示其共向B转款87500元,A主张给付B现金10000元,未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不予认定。A称B2017年陆续向其还款12000元,应从借款总额中扣除。另外,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记载,2018年7月6日,A曾向B表示欠款金额为73000元,且A给付B最后一笔款项时间为2017年6月7日,故综合本案证据,本院认定B尚欠A73000元。关于利息一节,虽然双方未约定利息,但根据法律规定,A可以要求B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A主张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其要求给付利息的起始时间为本案立案之日,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B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A欠款73000元,并以上述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2018年8月10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王华青律师团队|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专业·协作·实效 团队领军人物 王华青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共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继承、工程建筑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1110120********10 刑事辩护、继承、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