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辩护律师:沈凯捷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案件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税款数额巨大)、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数罪并罚
判决结果: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依法大幅从轻)
一、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注册并控制多家空壳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用于建筑行业结算。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 1600 余万元,属数额巨大,法定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 1000 余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
公诉机关指控主犯、数罪并罚,量刑风险极高。
二、案件核心难点
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起点高;
两罪并罚,量刑叠加压力大;
法院认定主犯,无从犯从轻空间;
涉税案件司法政策从严,从轻难度大。
三、辩护核心思路与工作内容
全力锁定自首情节
当事人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事实,即便部分细节有辩解,仍依法构成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是本案最核心从轻依据。
推动退赃退赔
指导当事人在审理阶段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体现悔罪态度,争取法院酌定从轻。
客观界定作用与主观恶性
强调当事人未直接占有巨额税款利益、主要为他人提供开票便利,主观恶性、获利程度相对有限。
法律意见聚焦从轻情节
书面意见重点围绕:
自首法定从宽;
积极退赃;
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
可改造性强,请求依法从轻量刑。
四、法院采纳情况
法院采纳自首、退赃等从轻辩护意见,认定:
当事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审理中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
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从十年以上档从轻至七年;
对虚开发票罪判处二年;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七年六个月。
五、案件亮点与典型价值
数额巨大仍大幅从轻
虚开税款超 1600 万元,法定刑十年以上,最终仅判七年六个月,自首作用关键。
主犯 + 数罪并罚仍获轻判
在主犯、两罪并罚前提下,实现显著从轻,体现精准辩护效果。
涉税案件自首是黄金情节
主动到案 + 如实供述,是虚开类案件最有效、最稳定的从轻路径。
六、律师提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数额巨大≠必然重刑。
自首、积极退赃、认罪悔罪组合辩护,可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大幅度从轻,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沈凯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