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辩护律师:沈凯捷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处理结果: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一、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案销售金额6 万余元,涉及卡地亚、梵克雅宝、蒂芙尼等多个知名品牌。
当事人有前科,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本次再涉刑事犯罪,面临被起诉、判处刑罚的重大风险,一旦起诉将对个人生活、职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二、辩护核心思路
锁定自首情节:当事人系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且本案犯罪较轻,可免除处罚。
用好认罪认罚:全程自愿认罪认罚,态度诚恳,依法适用从宽处理。
弱化前科影响:前科距今时间较长、罪名不同,本次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有限。
争取不起诉:以 “犯罪较轻 + 自首 + 认罪认罚” 为核心,请求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辩护工作要点
及时介入,稳定当事人心态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第一时间会见,梳理事实经过,固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关键情节。
全面阅卷,提炼法定从宽情节
核对到案经过、销售金额、商标权属、聊天记录、扣押物品等全部证据,确认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提交专业不起诉法律意见
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重点论述:
当事人构成自首,依法可免除处罚;
销售金额不大,犯罪情节较轻;
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
无继续危害社会的风险,符合不起诉条件。
配合公开听证,强化不起诉合理性
案件经检察机关公开听证审查,辩护人当庭重申从宽理由,获得侦查机关、人民监督员的理解与认可。
四、检察机关审查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完全采纳辩护意见,认定:
当事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
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
五、案件典型意义
有前科仍获不起诉:在当事人存在前科的情况下,仍成功实现不起诉,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
自首是关键破局点: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结合认罪认罚,是经济犯罪案件不起诉的重要路径。
知识产权犯罪轻罪化处理:对销售金额不大、主观恶性小、悔罪态度好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依法不起诉。
沈凯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