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沈凯捷律师 时间:2025年02月27日 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名称:被告人Q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案
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审判时间:未明确标注具体日期,但判决书在2023年作出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姓名:Q某
羁押情况:因本案于2023年7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成建(已撤销)、卞大千(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凯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出庭)
指控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
指控事实:
1.2019年,被告人Q某使用社会关系人身份注册成立上海A公司、上海B公司、上海C公司、上海D公司等空壳公司。
2.2020年4月起,Q某控制上述公司,为胡某、陈某、李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
3.2022年2月,Q某介绍同案犯H某(已判决)使用相同作案手法为胡某等人虚开发票直至案发。
4.经审计,2020年4月至2022年6月,上述四家公司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合计1,600余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00余万元。
审理过程:
1.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3.被告人Q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其主动投案并已作如实供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4.辩护人提出多项辩护意见,包括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从犯、有自首情节等。
主要证据:
1.同案犯H某、吴某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
2.证人胡某、李某、陈某等人的证言。
3.上海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4.上海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相关发票。
5.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
6.被告人Q某的供述。
判决:
1.被告人Q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2.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刑期起止:刑期自2023年7月19日起至2031年1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