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沈凯捷律师 时间:2025年02月26日 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非法买卖和持有枪支的案件。该案涉及多名被告人,包括A、B、C、D(非法买卖枪支罪)以及E、F、G、H、I、J、K(非法持有枪支罪)。
被告人信息:
1.A、B、C、D:被指控非法买卖枪支。
2.E:原系江苏某卷烟厂职工,被指控非法持有枪支7支,情节严重。
3.F:个体经营者,被指控非法持有枪支5支,情节严重。
4.G:原系浙江某射击公司教练,被指控非法持有枪支4支。
5.H:原系某国家职工,被指控非法持有枪支2支。
6.I:原系太仓市某公司实际负责人,被指控非法持有枪支3支。
7.J:无业,被指控非法持有枪支7支,情节严重。
8.K:原系湖北省某办公室主任,被指控非法持有枪支4支。
此外,还有被告人L、M、N分别被指控非法买卖枪支。
案件审理与判决:
经过审理,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认为各名被告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对于自首、如实供述罪行以及自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法院给予了从轻处罚或从宽处理。
具体判决如下:
1.A、B、D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三年、三年。
2.C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3.E、F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4.G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5.H因非法持有的枪支枪口比动能略高于规定值,且系初犯、有悔改表现、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免予刑事处罚。
6.I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7.L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8.M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9.J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10. N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11.K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此外,缴获的枪支和犯罪工具被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