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凯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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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纠纷胜诉案例

发布者:沈凯捷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04日 14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凌某与被告A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3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A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院裁定驳回后,被告A公司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57日作出2020)01民辖终388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院于20206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凌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1、姚被告A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凯捷、宋文芳到庭参加诉讼因双方补充证据,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085再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凌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1姚岑,被告A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凯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凌某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于20181019日签订的会员协议无效,A公司退还学费35,000元;2.判令A公司赔偿3倍学费105,000元;3.判令A公司承担律师费5,000元。

事实与理由:

凌某任某1所生之子任某2因智力语言发育迟缓,在医生建议下寻找校外培训康复机构进行与治疗相结合的教育培训干预。在互联网上查询并多次现场查看咨询,选择A公司静安区场中路教学点进行其宣传的综合多学科的感统训练。双方于20181019日签订会员协议,现场缴纳学费35,000元。培训方式主要有:双手走路、推大球及冲浪板。A公司宣称培训方法涉及商业机密,父母不能陪同进入及录音录像,只能在室外等待。201812月中旬,任某2向父母表述腿疼,因语言表达能力不健全,不能详细描述,加之没有任何外伤,误认为脚歲所致。1218日经医院摄片检查,发现其双腿均出现不同情况的骨折,立即安排入院手术治疗。因为双腿同一位置无任何外伤出现骨折,医生诊断为规律运动挫伤。遂向A公司出留存、调看培训视频的要求,对方以各种理由拒绝,至今仍隐瞒不予提供。后经向静安、徐汇两地工商、教育部门咨询得知,A公司静安教学点没有工商登记即开始对外营业,在工商部门上门查处后限期整改登记。在登记完成后,仍超范围经营。其涉及教育培训的实际经营活动无任何行政许可,从业人员无任何资质。对外号称为结合美国、台湾、中国幼教团队专业背景的大型国际连锁儿童教育机构。其所有网站对员工称谓均为老师,对外照片的公司介绍均作出明显虚假宣传。实际为小型微利企业,但一直高调宣传为大型国际机构。其宣传海报称:让孩子聪明5倍、源自台湾20年感统训练经验等欺诈宣传用语。A公司虚假宣传,致使消费者作出错误选择,属于欺诈行为,庭审中,凌变更诉讼请求,主张A公司虚假宣传,存在严重欺诈行为,导致其在受误导的情况下签订会员协议,故要求撤销会员协议,其余请求如诉请。

A公司辩护律师人认为:凌某经其他家长介绍到A公司接受服务,任某2先在浦东店接受测评,并未当场报名,经过慎重考虑之后,才来报名,双方签订会员协议,不存在虚假宣传、违法违规的情形。凌某主张撤销协议、三倍赔偿及律师费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凌某多次向行政机关投诉A公司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无资质,但公司并未收到任何处罚通知。虚假宣传应由行政机关认定,并非凌某主观认为。根据凌某诉状所述,其在互联网上多次查询,若看到公司存在诸多问题、虚假宣传,怎会再来签订协议。任某2受伤,其伤情与A公司无直接因果关系,与本案亦无关联。合同签订后,公司多次通知凌某上课,凌某予以拒绝,系其单方放弃,公司不存在欺诈、胁迫。请求驳回诉请,出于人道主义考虑,A公司愿意对合同中没有履行完毕的部分所对应的金额予以退还,同意退还28,466元。

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凌某A公司订会员协议,约定由A公司凌某之子提供感统训练服务,凌某支付服务费用,双方建立服务合同关系,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理应依约履行。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本案争议焦点

在于A公司是否具有欺诈行为。根据双方一致认可,凌某经案外人介绍到A公司为任某2进行感统训练接受测评,之后到A公司缴费上课,在上课初期,凌某A公司提供的服务表示认可,之后因任某2受伤导致双方产生矛盾,凌某及家人亦多方投诉。纵观事件发展,可见凌某为其子选择服务机构,必然经过他人推荐、网络及相应宣传查询等多种方式,现凌某主张其受到A公司的虚假宣传的误导,要求撤销合同,对此,院认为,首先,对于虚假宣传一节,凌某及其家人已多方投诉,并未得到相关部门的确认;其次,凌某提供的广告宣传、网站截图等材料,A公司不予确认真实性,且凌某亦未能提供原始数据加以证明,难以釆纳;再次,凌某主张其完全根据广告宣传选择A公司与事实不符,且即使广告宣传资料真实,亦不足以导致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综上,凌某主张A公司构成欺诈,致使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要求三倍赔偿,缺乏事实依据,院难以支持。

任某2骨折受伤,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A公司出于化解矛盾,自愿退还合同履行未完成部分所对应的金额,院予以准许。

凌某主张律师费,缺乏合同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凌某服务费28,466元;

驳回凌某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凌某已预缴1,550元),由凌某2,588元,A公司负担512元。

沈凯捷律师,电话:1592105118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各类刑事辩护,婚姻与家事,公司股权纠纷等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5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涉外法律、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