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沈凯捷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03日 51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龚某
被告:姜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凯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龚某与被告姜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荣,被告姜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凯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7年8月许,原、被告相识后恋爱,后因果未能结婚。双方从恋爱伊始,被告向原告表示自身缺钱,要求原告拿钱供其用,原告觉得双方既然是男女朋友关系,故从2017年9月16日起向被告进行手机转账。2019年初,被告向原告表示两者谈恋爱是以结婚为目的,要求原告先行多拿点钱给其用,当作是彩礼。原告对此深信不疑,故又多次向其转账。2019年3月,被告无故向原告分手,之后却仍然编造谎言、变着花样接受原告的钱款、财物。2019年10月30日、11月25H,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共10000元。原告认为,被告分手之后接受的钱款,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故诉至法院,提起上述诉请。
被告姜某代理律师认为原、被告曾是男女朋友关系,双方的经济往来是自愿赠与行为,不符合不当得利的要件,被告为此也有付出。原告陈述2019年3月双方分手不是事实,截止2020年1月,双方仍在交往。因原告隐瞒订婚的事实而导致双方分手,原告过错在先。现原告以不当得利要求被告返还赠与的钱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即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有损失;一方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在诉讼中,以上三个构成要件均为案件的证明对象,故主张成立不当得利的原告应当对三个要件负举证责任,即原告不仅应当证明被告获得利益并使自己受到损失,还应当证明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本案中,原、被告恋爱期间存在多次经济往来,虽然被告自认双方于2019年上半年已分手,但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截止2020年1月仍保持联系,且原告在2020年1月31日微信聊天中还表示要给被告钱用,证明双方一直保持恋爱关系。故案涉二笔转账不属于不当得利,原告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龚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龚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