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陈XX因与被上诉人文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7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X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文XX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文XX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陈XX与文XX之间存在借贷合意错误。1.文XX与陈XX在微信中的聊天内容,仅为文XX的单方陈述,并不能形成双方当事人的借贷合意。2.文XX与陈XX在微信中的聊天内容中没有“借款”二字,一审法院也没有详细列举文XX与陈XX在微信聊天中形成借贷合意的内容。3.文XX与陈XX是否存在借贷合意应由文XX举证,而不是由人民法院主观认定。因此,根据微信聊天内容中“我们这边来压一下,然后还是800元钱,就买一吨”等内容可知,本案的事实是文XX与陈XX口头约定合伙做生意,文XX向陈XX转账的款项为合伙投资款。二、一审法院没有正确适用证据规则及相关司法解释。1.文XX与陈XX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双方在2018年4月之前并没有借贷的合意。因陈XX未及时向文XX分配合伙利润,文XX于2019年1月26日提出由陈XX向其出具“欠条”等内容。由此可知,陈XX支付给文XX的款项是“利润”而不是“利息”。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借贷合意应由书面证据证明,并不是人民法院提炼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而得出结论。
文XX辩称,文XX与陈XX之间并非合伙关系,而是民间借贷关系,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文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陈XX立即向文XX归还借款本金XXX元及暂计利息172022.61元;2.本案诉讼费由陈XX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4月7日至2018年8月3日期间,文XX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陈XX支付了共计XXX元,具体如下:
序号
转账时间
金额(元)
支付方式
1
2018.4.7
50,000.00
银行转账
2
2018.4.7
50,000.00
银行转账
3
2018.4.10
50,000.00
银行转账
4
2018.4.10
50,000.00
银行转账
5
2018.4.12
50,000.00
银行转账
6
2018.4.12
50,000.00
银行转账
7
2018.4.12
4,000.00
银行转账
8
2018.4.17
50,000.00
银行转账
9
2018.4.17
4,000.00
银行转账
10
2018.4.17
10,000.00
银行转账
11
2018.4.24
140,000.00
银行转账
12
2018.4.24
26,580.00
银行转账
13
2018.4.26
154,000.00
银行转账
14
2018.5.30
50,000.00
银行转账
15
2018.5.30
25,000.00
银行转账
16
2018.5.30
25,000.00
银行转账
17
2018.6.6
50,000.00
银行转账
18
2018.6.13
60,000.00
银行转账
19
2018.6.15
120,000.00
银行转账
20
2018.6.29
210,000.00
银行转账
21
2018.6.30
110,000.00
银行转账
22
2018.6.30
50,000.00
银行转账
23
2018.6.30
50,000.00
银行转账
24
2018.7.10
25,000.00
银行转账
25
2018.8.2
5,000.00
银行转账
26
2018.8.3
45,000.00
银行转账
合计
1,513,580.00
2018年4月7日至2018年8月3日期间,陈XX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文XX支付了共计230780元,具体如下:
序号
转账时间
金额(元)
支付方式
1
2018.4.21
50,000.00
银行转账
2
2018.4.21
60,000.00
银行转账
3
2018.4.24
780.00
微信支付
4
2018.7.22
20,000.00
银行转账
5
2018.7.28
100,000.00
银行转账
合计
230,780.00
诉讼过程中,文XX提交了其与陈XX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部分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如下:
陈XX:“众筹炒货啊”,“筹钱炒氧化钴”,“稳赚不赔”,“给别人给好处费每吨5000”,“你投几万嘛!一下拿不出几十万出来”。文XX:“一单货总共一次性要压多了?”陈XX:“压26万左右一个月回款”。(2017年11月7日)
陈XX:“两车底釉80吨共104000元。两车面釉80吨共12800元”。文XX:“面釉你少了个零不?”陈XX:“是的”,“128000”,“这样做,你们到时候分7200”,“我自己做一车面釉”。(2018年4月17日)
2018年4月21日,陈XX发送了一个计算公式的截图给文XX,内容为“104000+7200+6400=175200”。文XX随后回复:“是”。陈XX:“看下是不是这个账”。文XX:“没错”……。文XX:“陈工,刚收到6万”,“5万+6万=11万,只余65200元”,“好的,没问题”。陈XX:“知道了”。(2018年4月21日)
陈XX:“385000除以2000乘以1200等于231000”,“在减去65200”,“165800”。文XX:“600KG货值是231000元,现在应该转165800元”,“OK”,“刚刚已转165800元,加上之前的65200,合计货款231000元”……文XX:“陈工,我发现我刚刚转的数合计错了”,“居然转了166580了”,“为了不让银行起疑心,我才分两张卡转的,结果算错了,转多了780”。陈XX:“那我知道了”。随后,陈XX通过微信向文XX转账支付780元。(2018年4月24日)
文XX:“385000-231000=154000,还需要补154000元,你看对不对?”(2018年4月25日)
文XX:“今天转账154000元”,“陈工,你查收下是否到账”。陈XX:“到了”。(2018年4月26日)
陈XX:“你们的38.5万确定六月二号给你们,我已经和苏X沟通好了,我也不要承兑,我要现金。他们也是等客户的一笔款”。(2018年5月26日)
陈XX:“那我的意思呢,现在是这样子啊,反正他们的钱进来了肯定是不会亏是吧,包括你两分的息,在那里都给他保证的……”。(2018年5月30日)
陈XX:“你算一下你们急的钱要收多少回去”,“我等下给你电话”。文XX随后通过微信发了下列表格给陈XX:
镨黄成本10500元/吨,利润3000元/吨
¥60,000
¥17,142
桔黄成本8000元/吨,利润800元/吨
¥120,000
¥12,000
镨黄成本10500元/吨,利润2200元/吨
¥420,000
¥88,000
底釉成本1250元/吨,利润50元/吨
¥50,000
¥2,000
文XX接着回复:“前两笔是需要收回,第三笔我还没敢问。”陈XX:“嗯嗯好”,“那就是说前两笔一起18万”。(2018年7月21日)
陈XX:“这里面是不是也有你哥哥的钱”,“文凯”。文XX:“没有”。陈XX:“哦哦,你不差他的钱吧”。文XX:“我当时真是求人家顶的这42万”。陈XX:“我知道”。文XX:“我没差他钱”,“怎么了?”。陈XX:“如果给他五分的息在缓一下,有没有可能”,“四十天以后就算五分的息”。文XX:“他不接触这些的,他只对投资感兴趣”。陈XX:“我是说这个人的钱”,“五分已经很高了”。(2018年8月21日)
文XX:“请你不要再继续忽悠我了,现在你总计拖欠金额是XXX元,你答应凑的5万元到现在都没有凑齐。离过年也就一周了,你答应了补写借条,现在又是模棱两可,如果你还愿意讲诚信,那就请一一兑现你的承诺,不要再拿些空话来应付我”。陈XX:“不存在忽悠”,“我今年钱没收到,情况不是蛮乐观”,“现在要有钱才能解决问题”,“问题复杂化了就麻烦了”,“到时寸步难行”,“希望你能理解”,“你们也不要太急,总会解决问题的”。文XX:“那你补写张借条过来”。陈XX:“今年堂哥回来,商量耳机那边到底怎么弄”。文XX:“这不妨碍写借条”。陈XX:“你拿张借条有什么用”,“不是我不写,我这两天都还在外面”,“明年形式会好很多,我给你们凑不齐你们去告我,怎么样都行”,“你以为我现在是有钱不给你吗?不是这样的”。陈XX随之通过微信向文XX发送了一张其银行卡余额的短信截图,并说“其他卡有一分钱我就是王八蛋”。文XX:“所以才没催你马上还钱,只让你写借条呀”,“你之前给我写的借条都是在东莞来佛山的路上也能写,你之前说过:数额较大的写个借条给我也是个保障。现在这数额160多万更大,我不要求你去找什么金纸写,我只要白纸黑字的印上手印就行。借条上都会有写还钱的时间,也不妨碍你明年慢慢还钱”,“你现在要么还钱,要么先打个借条,大家约定一下还钱计划”,“让你补写个借条为何转脸又变了?你口口声声说一定还上,那让你落实到文字上怎么就躲躲闪闪了呢?”。陈XX:“不是逃避问题,我会有钱就给你们先回利息”。文XX:“陈工,你要么还钱过来,要么先打个借条,考虑一下吧”。陈XX:“小X,身体要紧哈!关键时刻你们还支持一下,安X把宝宝生下来”。(2019年1月25日)
2019年1月26日,陈XX向文XX发送微信,内容为:“你把欠条那张在发过来”,“我看一下”。当日,文XX向陈XX发送了一张借条的图片,内容如下:“借款人陈XX于2019年1月24日向文XX借款人民币XXX元(大写:壹佰陆拾贰万捌仟柒佰捌拾伍元整)。借款期限为6个月,从2019年1月24日到2019年7月24日。借款利息为:月利率3%,年利率36%,于2019年7月24日前归还全部本息。如果不能按时归还,借款人陈XX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当日陈XX未予回复。2019年1月27日,文XX又向陈XX发送如下微信:“陈工,你准备怎么搞?”
文XX:“把借条拿过来”,“都只有五天过年了,肯定放假了”,“你无论如何都要凑完那5万过来”,“你能躲到江西去,那我躲哪里?”陈XX:“也不是躲,别人也差我一点钱”。(2019年1月29日)
庭审过程中,文XX陈述借款经过如下:陈XX在微信中先会和我说他借钱要做什么,有时会打电话和我说明情况,我会提出我的一些疑问并且确认他还钱的时间以及他要给我的利息,并将我能够给他的钱确认给他并安排转账。第一笔借款:2018年4月7日我分两笔各转账5万元、2018年4月10日我分两笔各转了5万元,合计转账20万元给陈XX。该20万元是因为陈XX称要炒一种叫橘黄的陶瓷原料向我借的,陈XX需要买的货是8000元一吨的,陈XX要买40吨,所以向我借20万,每一吨给我800元作为利息,按吨数计算利息是因为陈XX觉得这样方便他计算利息。陈XX有承诺1个月左右还款。这笔借款没有写借条,因为陈XX之前借款都有按时还款。从这一笔就开始拖欠了,这笔借款付了16000元的利息,本金没有还过。第二笔是因为陈XX要炒一种叫氧化钴的原料,所以在2018年4月12日向我借款385000元,具体借款如下:2018年4月12日借了104000元,该104000元借款陈XX承诺给我4000元利息,没有说借款期限。2018年4月17日我借了64000元给陈XX,他承诺给我3200元利息,陈XX说借一个星期。2018年4月21日陈XX向我支付了两笔款项(5万元、6万元)合计11万元,该11万元中包含支付利息7200元(2018年4月12日的104000元借款的利息4000元及2018年4月17日的64000元借款的利息3200元)以及偿还借款本金102800元。2018年4月12日及2018年4月17日这两笔借款的未还本金为65200元,这65200元是作为借给陈XX去炒氧化钴原料。2018年4月24日我先转了26580元给陈XX,后来陈XX当天在微信转给了我780元,是因2018年4月24日我转多了780元给陈XX,陈XX退还给我的。2018年4月24日我又转给陈XX14万元,2018年4月26日我转了154000元给陈XX。2018年4月12日至2018年4月26日期间我借给陈XX共计385000元作为他炒氧化钴原料的钱。2018年5月30日我分别转了5万元、25000元、25000元,共计10万元,也是借给陈XX炒氧化钴原料的钱。2018年7月10日我借了25000元给陈XX炒氧化钴原料。2018年8月2日我借给陈XX5000元,2018年8月3日我借给陈XX45000元。综上所述我共借了56万元给陈XX炒氧化钴原料,陈XX承诺了给我2分的利息,并承诺在2018年11月会把所有钱还给我。2018年6月6日的5万元是我借给陈XX急需周转用的,陈XX没有讲明具体用途,他当时承诺过两天给我,当时有说要给我利息但没有说明具体利息。2018年6月29日及2018年6月30日我分四笔转了共计42万元陈XX,分别为21万元、11万元、5万元、5万元,该42万元陈XX是用来炒一种黄色色料的原料,2018年8月21日陈XX在微信承诺借40天左右,如果超过40日未还就按月利率5%计算利息。2018年6月13日、2018年6月15日我分别借给陈XX60000元、12万元,陈XX承诺给我一个月利息29140元,是陈XX计算出来的数,是按照陈XX所说的800元一吨、3000元一吨的利息标准,最后计算出的就是29140元,因为陈XX炒黄色色料的原料40吨,有不同的价格的,这个是3000元一吨的40吨,还有一个是800元一吨的40吨。2018年6月13日转给陈XX的6万元借款是约定按3000元一吨的标准来支付利息,一共40吨,计算出来是17142元利息。2018年6月15日转给陈XX的12万元借款是按800元一吨的标准来计算利息,一共40吨。陈XX共需要32万元炒原料,我共借了12万元给陈XX,陈XX承诺给我800元一吨计算利息,等于15吨×800元。2018年7月22日、2018年7月28日陈XX分别还了2万元、10万元,其中包括偿还本金90860元(偿还2018年6月13日和2018年6月15日的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2914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一审法院分析如下:
一、关于文XX、陈XX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合同关系。从文XX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文XX多次要求陈XX补写借条,陈XX并未否认双方系借贷关系,称其并非不写借条,而是因为在外面,其也并非有钱不给,而是因为“今年钱没收到”,还表示其“有钱就给你们先回利息”。陈XX于2019年1月26日通过微信要求文XX将欠条发给其看一下,文XX通过微信将一张书写好的借条照片发给陈XX之后,陈XX并未向文XX出具借条,但也未对借条中所写借款事实予以否认。文XX对于借款经过的陈述与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相吻合,综合文XX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陈XX抗辩称双方并非借贷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反驳,陈XX的该项抗辩意见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借款金额、利息及还款情况。从文XX提交的证据来看,文XX在2018年4月7日至2018年8月3日期间支付给陈XX共计XXX元,除了其中780元为文XX基于误解多支付给陈XX的款项外,其余XXX元可以认定为出借给陈XX的款项。陈XX未提供证据证实其还款情况,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关于2018年5月30日之前的借款。2018年5月30日,陈XX发送给文XX的微信中称“包括你两分的息,在那里都给他保证的”,由此并结合民间借贷的市场利率及交易习惯,对于2018年5月30日之前的借款,可以认定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即年利率24%计算利息。对于2018年5月30日之前的借款,文XX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1.关于2018年4月7日至2018年4月10日期间的20万元借款及2018年5月30日的10万元借款。对于该30万元借款,文XX主张分别从借款日次日开始计算利息,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2018年4月7日至2018年4月10日期间的20万元借款,文XX自认陈XX支付了16000元利息,该16000元利息应从陈XX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中相应扣减。2.关于2018年4月12日至2018年4月26日期间的487800元借款。文XX于2018年4月12日至2018年4月26日期间支付给陈XX共计488580元。陈XX于2018年4月21日至2018年4月24日期间支付给文XX共计11780元,文XX称该11780元中780元是陈XX向文XX返还多支付的款项、7200元是支付利息、剩余102800元是偿还2018年4月12日至2018年4月24日期间所借款项。文XX所陈述的借款经过及还款情况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所反映的内容相吻合,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即对于2018年4月12日至2018年4月26日期间的487800元借款,扣除陈XX于2018年4月21日返还的款项,文XX主张陈XX尚欠借款本金385000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对于该385000元借款,从陈XX于2018年5月26日发送给文XX的微信来看,陈XX承诺于2018年6月2日返还给文XX,陈XX未依约还款,文XX主张从2018年6月3日开始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2018年5月30日之后的借款。1.关于2018年6月6日的款。文XX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对于该笔借款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利息,该笔借款依法应视为无息借款。从文XX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文XX最早于2019年1月25日要求陈XX还款,陈XX未及时还款,该笔5万元的借款应从2019年1月25日开始计算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逾期利息可按年利率6%计算。2.关于2018年6月13日的借款6万元和2018年6月15日的12万元借款。对于该两笔借款,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尚不足以确定双方约定的利率具体是多少,该两笔借款依法应视为无息借款。从双方当事人2018年7月21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双方约定先行偿还2018年6月13日和2018年6月15日的这两笔借款,故陈XX于2018年7月22日及2018年7月28日偿还的款项共计12万元应抵扣该两笔借款的借款本金。扣减该12万元,陈XX尚欠该两笔借款的借款本金6万元。文XX于2018年7月21日要求陈XX偿还该两笔借款,陈XX未及时足额还款,文XX主张从2018年7月22日开始对该两笔剩余借款本金计算逾期利息理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该两笔借款的逾期利息应以6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3.关于2018年6月29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42万元借款。从双方2018年8月21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陈XX在当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承诺该42万元“40天以后就算五分的息”,现文XX主张从2018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该42万元借款的利息,低于双方约定的利率且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4.关于2018年7月10日至2018年8月3日期间的75000元借款。文XX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证实双方对于上述借款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利息,上述借款依法应视为无息借款。从文XX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文XX最早于2019年1月25日要求陈XX还款,陈XX未及时还款,故该75000元的借款应从2019年1月25日开始计算逾期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逾期利息可按年利率6%计算。
综上,陈XX应向文XX偿还借款本金共计129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对文XX主张的超出部分的借款本息诉请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一、陈XX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文XX清偿借款本金129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如下表:
序号
计息本金(元)
年利率
起算时间
计息截止时间
备注
1
100,000.00
24%
2018.4.8
实际清偿之日
陈XX已支付16000元利息应从应付利息中相应扣减
2
100,000.00
24%
2018.4.11
实际清偿之日
3
100,000.00
24%
2018.5.31
实际清偿之日
4
385,000.00
24%
2018.6.3
实际清偿之日
5
420,000.00
24%
2018.10.1
实际清偿之日
6
60,000.00
6%
2018.7.22
实际清偿之日
7
125,000.00
6%
2019.1.25
实际清偿之日
合计
1,290,000.00
二、驳回文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1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10元,由文XX负担1000元,陈XX负担13110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温小X称双方的借款合意如下:1.对于2018年4月8日的10万元借款,由双方2018年4月3日至4月6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主要内容为陈XX:“分那么清干嘛!帮我那么多”。温小X:“陈工,这边明天可以凑到10万”。2.对于2018年4月11日的10万元借款,由双方2018年4月10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主要内容为温小X:“陈工,我收到了,现在给你转过去”。3.对于2018年5月31日的10万元借款,由双方2018年5月29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主要内容为陈XX:“晚上我也打了好些电话,你们还是按原计划筹,就是明天看能不能帮我多筹点,能不能筹到10万。先把那个货凑齐现,那个经理也催了我好多次,不能再推了。知道你压力也大了,我一下凑了一百多万的息钱,也是一下转不过来了。”4.对于2018年6月3日的385000元借款,由双方2018年4月10日、4月17日、4月24日、4月25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主要内容为双方4月10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温小X:“陈工,我收到了,现在给你转过去”。陈XX:“好好,你和那个玩伴讲了一下没有”。温小X:“这次已转账10万,加上上周六的总计20万”。陈XX:“收到小X,你把日期记一下”;4月17日的微信聊天记录陈XX:“两车底釉80吨共104000元。两车面釉80吨共12800元”。文XX:“面釉你少了个零不?”陈XX:“是的,128000,这样做,你们到时候分7200,我自己做一车面釉,收到六万4000”。温小X:“已汇款64000”。陈XX:“他要货比较急,钱今晚打过来了,凑齐160吨货,我现金肯定不够你们还要想3万元的办法。到时一个星期按比例给你们”。温小X:“用微信转一部分也可以?”陈XX:“可以,我来提现,你们搞一车面釉吧!好算一些,我自己做一车面釉”。温小X:“共232000,我们出134000,分层就对半吧,你少一点资金多出点力,我这样同我朋友讲行吗”。4月24日的微信聊天记录陈XX:“385000除以2000乘以1200等于231000,在减去65200”,165800”。文XX:“600K货值是231000元,现在应该转165800元,OK,刚刚已转165800元,加上之前的65200,合计货款231000元”。文XX:“陈工,我发现我刚刚转的数合计错了,居然转了166580了,为了不让银行起疑心,我才分两张卡转的,结果算错了,转多了780”。陈XX:“那我知道了”。4月17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温小X:“陈工,在?我问过了,他说明天下午3点左右可以不?”陈XX语音回复后温小X:“那好,385000-231000=154000,还需要补154000元,你看看对不对”。5.对于2018年10月1日的42万元借款,由双方2018年6月12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主要内容为陈XX:“小X,你们投六万进来先,下次有镨黄你们做一车”。温小X:“一车?是要多少?”陈XX“镨黄XX还是可以,42万,这次堂哥给我拿了十万先顶一下,那个10号的款,我早上打电话了才回我,他刚刚还在陶瓷厂收钱,要我们不要太”。6.对于2018年7月22日的6万元借款,由上述双方2018年6月12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7.对于2019年1月25日的125000元借款,由双方2018年5月26日、6月6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主要内容为2018年5月26日的微信聊天记录陈XX:“你们的38.5万确定六月二号给你们,我已经和苏X沟通好了,我也不要承兑,我要现金。他们也是等客户的一笔款”。2018年6月6日的微信聊天记录陈XX:“你这下有空没有”。文XX:“有空”。陈XX:“帮我转一下那个五万,我周转给别人”。文XX:“不好意思,我把这事给忘了”。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陈XX与文XX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问题。对此,本院作如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条是关于缺乏借款合同的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具体规定。按该条规定,原告仅凭转账凭证起诉主张借款关系,被告抗辩认为转账系其他债务的,应由被告对其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已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举证责任再转移由原告承担。对于上述条文中的“相应证据”的证明标准,司法解释未予以明确。由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要件有二,一是当事人之间有借贷的合意,二是款项已实际交付,本条司法解释的制定目的是在特殊情况下(即仅有金融转账凭证的情形),为保护缺乏法律意识的出借人而作出的降低证明标准的规定,因而基于公平原则,被告提供的“相应证据”的证明标准也不应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同时该部分证据也属于反驳证据的范畴,故应采用反驳证据的相应证明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对于反驳的证据,则只需要使本证的对待证事实的证明陷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即达到目的,而不要求达到高度可能性。本案中,文XX主张其于2018年4月7日至2018年8月3日期间转账给陈XX共计XXX元属于借款,但未能提供借据、借据合同等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陈XX确认收取了文XX的上述XXX元,但否认其与文XX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并主张该款项实为其与文XX合伙期间文XX的合伙投资款,上述期间其向文XX转账的款项合计222800元实为分配给文XX的合伙利润。对此,文XX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并对对应转账款项予以详细说明,拟证明其向陈XX转账的七笔款项其均与陈XX达成了借贷合意。但是从文XX提交的七笔款项相对应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来看,双方陈述的内容是并没有确认双方有借贷关系,而是反映陈XX与文XX合作购买“镨黄”“面釉”等货物以获取收益。二审诉讼中,文XX未能进一步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的借贷合意,故本院驳回文XX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陈XX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777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文XX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1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410元,均由被上诉人文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黄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