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圈有句俗话说得好,赚大钱的方法都写在《刑法》里了。企业都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所以难免会触碰到法律的边缘。通过前面几期案例介绍,大家应该比较清楚,伪造公章肯定是涉嫌刑事犯罪的。那么与公章相关还有那些犯罪行为呢?应当怎么处罚呢?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如何承担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第二款还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大家要注意区分是伪造国家机关的印章还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另外,除了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外,根据盗窃、伪造印章的用途不同,还可能构成诈骗类型犯罪、盗窃犯罪等。
目前,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对于印章相关的刑民交叉案件做了相对详尽的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从该条规定来看,对于“借用”印章签订的合同,如交易相对人对借用行为不知晓的,印章出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交易相对人对借用行为知晓的,则出借人不必承担赔偿责任。此为借用印章行为的法律后果。
该司法解释第五条还规定: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第二款还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如果公司发生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毁灭印章的行为,一定要及时报警,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即使不构成刑事犯罪,公安机关的笔录也能够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犯罪行为且影响民事案件的定性,应当驳回起诉并将案件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若民事案件需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应中止民事案件审理,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审理结束后再继续进行民事案件的审理。除此之外,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分别进行相应的诉讼程序。
公司在涉及伪造印章等刑民交叉案件中,应重点着眼于民事案件的处理,切勿企图通过坐实刑事案件达到“一击致命”,彻底摆脱责任的目的。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是否有效属于民事案件,而行为人是否构成伪造印章罪属于刑事案件,二者在法律定性和后果方面没有必然的联系,千万不能因为盯紧刑事案件而疏忽民事案件,最终导致民事案件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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