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要求
1、原告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特殊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根据《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由相应的当事人承担。
4、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5、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6、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时,可提交证据复制件或复制品,但在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时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者原物,以供质证。
7、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根据《规定》第十一条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8、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9、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装订成册。在证据清单上对证据材料名称、份数、页数及其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同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证据材料副本。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和要求
10、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有: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1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并说明无法收集证据的原因,目前的证据线索,需要收集的证据内容以及待证事实。
三、举证期限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12、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由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中不得少于十五日。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当事人可以放弃。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13、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14、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不受七日前限制,但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在申请后七日内预交。到期不预交的,则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15、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并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
16、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在提出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预交鉴定费用。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17、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18、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本院许可。证人出庭作证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在申请后七日内预交,到期不预交的,则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不受十日前限制,但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19、符合《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提供期限为: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20、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在提出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到期不预交的,则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7年
1408分 (优于81.42%的律师)
一天内
32篇 (优于98.03%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