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这是笔者的一起亲办案例。
客户公司于2021年3月分别在欧盟、美国注册某商标第11类,公司亦于2021年初开始生产该品牌台灯向海外销售。客户公司产品出口至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十余国家,截止2023年3月总生产、出口量超过14万件,金额超过13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950万元左右),具有一定的影响力。项某明知我公司及关联方在欧盟、美国已经注册商标,且我公司在中国境内实际使用该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力,仍通过不正当手段在中国境内抢先注册商标,项某于2023年3月10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专用权期限为2023年9月7日至2033年9月6日,随后向海关总署备案该商标第11类,导致客户公司产品出口时被海关扣押。
套路
项某在第7类机械设备、第9类科学仪器、第11类灯具空调、第15类乐器、第27类地毯席垫商品类别上申请了96枚纯英文商标,均在2023年2月至3月期间集中申请。商标注册成功后,立即向海关总署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其中有59枚商标进行了海关总署备案。通过对其59枚商标在亚马逊平台进行检索发现,有45枚商标在亚马逊平台有对应的产品。
由此可以反推,项某通过亚马逊平台检索到热销商品的商标,一旦发现这些热销商品的商标在中国大陆没有注册,就立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抢注商标,商标注册成功后立即向海关总署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如此,在先使用的权利人在出口过程中就会被海关拦截货物,从而给在先权利人设置障碍,制造麻烦。其就可以趁机高价转让商标或者收取高额商标使用费,攫取不正当利益。
维权
第一步:收集客户公司在海外注册商标的证据,包括在美国、欧盟注册第11类商标(灯具)的商标权证,并进行公证、认证;
第二步:收集客户公司在中国大陆使用第11类商标的证据,包括商业合同、财务票据、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等;
第三步:积极与海关沟通,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及不侵权证据,尽早拿到解除扣留(封存)通知书,取回扣留货物;
第四步:对行为人抢注的第11类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并同时提出我方的商标注册申请;
第五步: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侵权之诉,要求恶意抢注人赔偿损失;
第六步:向海关总署申请撤销恶意抢注人的知识产权备案,同时申请我方的知识产权被告,恢复我方的产品出口渠道。
结果
最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公布了一起知识产权案件与本人的以上案例颇有相似之处,最终法院认定行为人构成“申请海关保护措施不当”,判决其赔偿30万元,为众多出海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也给恶意抢注和滥用海关保护措施的行为敲响了警钟。
建议
- 商标布局要趁早,国内国外两手抓:在产品进入市场前,务必在目标市场国家提前进行商标注册,同时在国内也进行必要的商标布局,形成防御体系。
- 遭遇恶意侵权,坚决维权不妥协:面对恶意抢注、扣货等行为,不要因惧怕损失而轻易妥协,应积极收集证据,向海关、市场监管局、法院等部门寻求法律救济。
- 善用法律武器,可主张“申请不当”赔偿:如果因对方恶意申请海关扣押措施遭受损失,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对方赔偿因扣押造成的仓储、运输、违约等各项损失。
结语
知识产权法律的本质是保护创新与诚信,而非成为恶意者牟利的工具。
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就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事宜获取法律意见,欢迎与我们联系。
我们将根据您的实际情况提供更具针对性的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