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雨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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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8无锡市XX厂与陈XX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雨秦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1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无锡市XX厂(以下简称XX厂)与被告陈XX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XX厂的经营者朱XX及其委托代理人过勤,被告陈XX的委托代理人过春凌到庭参加诉讼,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XX厂的经营者朱XX及其委托代理人过勤,被告陈XX的委托代理人过春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厂诉称:其按合同约定为陈XX定作玻璃铜门,定作完毕后在陈XX指定的地点将玻璃铜门安装结束,但陈XX至今不对玻璃铜门进行验收,也不支付价款,其无法直接要求业主对玻璃铜门质量进行验收,陈XX的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另外,其经核实该玻璃铜门现已不在安装地点,故现要求立即解除双方订立的合同书,并由陈XX返还其制作的玻璃铜门,如陈XX不能返还玻璃铜门,则赔偿相应的损失63093元。
被告陈XX辩称:XX厂提供的结算清单系单方制作,其不予认可;关于涉案玻璃铜门去向,因业主无锡XX(以下简称XXX)未告知其,且该项权利系业主所有,其没有权利干涉和过问,至于是否有报警记录,其不清楚,同时玻璃铜门存在质量问题,且XX厂提供的结算清单系单方制作,其不予认可;关于XX厂提供的图纸,因非原始载体,其不予认可;关于XX厂提供的付款凭证等,因与本案事实无关联,其不予认可;另外,其不同意解除合同,同时XX厂延时到庭,应按撤诉处理。
经审理查明:XX厂与陈XX于2014年9月10日签订了由XX厂为陈XX定作玻璃铜门和雨篷铜板的合同书一份,合同其中约定:由陈XX预付定金2000元;安装结束,检验合格后付清余款;安装完成后,交由需方负责看护,供方终身负责维修,保修期一年;质量要求严格按照业主确认直到验收合格。合同对单价、安装时间等作了相应的约定。合同订立当天,陈XX向XX厂支付定金2000元,合同订立后,XX厂即组织生产,并于2014年9月20日按约将玻璃铜门一扇及雨篷铜板运至陈XX承接的XXXD区12号大厅,当日大厅门安装完毕,大约一个星期将雨篷安装完毕。但陈XX一直未进行验收,XX厂经营者朱XX于2015年4月17日向陈XX发送短信说:陈X你什么时候把我们那款子付一下,都这么长时间了。陈XX回复:知道了,这几天忙进度,20号结束,马上就要处理样板段门的事了,如果拆开铜没问题就把现金给你,很多都说你的料子有问题,因为都黑了,但你放心,就这几天的事。朱XX回复:没问题。尔后,因陈XX未付款,朱XX于2015年5月12日以短信的方式将铜门的清单载明:无锡市XX厂万达D区12号楼铜门尺寸5.5×4.8=26.4平方米×2100=55445元,雨棚铜板尺寸4.50×0.4×4条=7.2平方,8.80×0.4×1条=3.52平方,合计10.72平方×900=9648元;铜门55445元﹢9648雨棚合计65093元-2000元定金=63093元,农行:622XXXX3000XXX,朱XX,谢谢。陈XX收到后未回复。涉案玻璃铜门和雨篷铜板现不在安装地点。
在审理中,陈XX称其向XXX承包了C1地块外墙装饰工程,本院限期其提供与XXX签订的承包合同和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情况及涉案玻璃铜门的去向,陈XX未能提供。现XX厂和陈XX均不知道涉案的定作物去向。
庭审后,XX厂向本院递交了情况说明一份,表示其诉讼请求中仅要求陈XX对玻璃铜门予以返还,如返还不能则赔偿相应的铜门损失,关于涉案铜板将另行主张。
以上事实,有原告XX厂提供的合同书1份、图纸打印件6张、短信往来记录打印件2页、手机个人信息资料打印件2份、情况说明1份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陈XX因其承包XXXC1地块外墙装饰工程需要与XX厂签订定作玻璃铜门和雨篷铜板的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双方争议的焦点:一是陈XX是否迟延履行债务致使XX厂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二是XX厂提供的结算清单载明的金额是否有效?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因陈XX迟延履行债务,致使XX厂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主要理由:1、XX厂在2014年9月20日交付玻璃铜门并安装在指定地点后,陈XX现在不能说明玻璃铜门的去向,在较长的时间内未与XX厂进行交涉,不合常理;2、虽然合同书约定质量要求严格按照业主方确认直到验收合格,由于玻璃铜门的定作方系陈XX,同时玻璃铜门安装在陈XX承包的XXX工程地点,故陈XX享有对涉案玻璃铜门监管的义务,同时负有督促发包方对涉案玻璃铜门验收的义务,但涉案玻璃铜门至今未进行验收,且下落不明,原因系陈XX怠于履行相关的义务,超过了合理的检验期间。因此,XX厂要求解除合同书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在XX厂通过短信向陈XX发送结算清单后,陈XX未提出过异议,同时陈XX现不能提供涉案玻璃铜门的去向,因此XX厂经营者朱XX向陈XX发送的结算清单载明的金额,应视为陈XX认可,故应属有效。庭审后,XX厂表示其诉讼请求中,现要求陈XX对玻璃铜门予以返还,如返还不能则赔偿相应的铜门损失,关于涉案铜板将另行主张,系其自愿处分民事权利行为,本院应予采纳,故陈XX应将涉案玻璃铜门返还,如陈XX不能返还涉案玻璃铜门,则应按涉案玻璃铜门的价款55445元向XX厂赔偿,关于陈XX已支付的定金2000元,因陈XX不履行约定的义务,不应在赔偿款中予以扣除。
至于陈XX提出XX厂延期到庭,应按撤诉处理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XX厂与陈XX于2014年9月10日签订的合同书一份。
二、由陈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XX厂返还由XX厂制作的玻璃铜门一扇,如返还不能则赔偿损失55445元。
三、驳回XX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元,由XX厂负担167元,陈XX负担1213元。XX厂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陈XX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陈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XX厂直接支付。
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XX梁溪支付,账号:a)。

李雨秦律师本科毕业于法律院校,毕业后又在高校专门从事法律教学多年,在此期间储备了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打下了扎实的法学理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65
  • 擅长领域:破产清算、公司法、兼并收购、改制重组、公司解散